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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
湖工大党字〔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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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特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院党委、各党总支,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特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湖北工业大学特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管人才和人才优先发展的原则,突出以用为本,鼓励创新,构建择优选聘、合同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培养、造就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结合学校学科和团队建设需要聘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人选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选。
三、管理与考核
1.学校对特聘高层次人才实施聘约管理,与每位聘任对象签订聘任合同,首次聘期五年,在校服务期八年。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该类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调动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开或擅自离职,学校将按聘任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
2.学校于每年3月按聘任合同对特聘高层次人才组织考核,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其中每年年度按照所聘教师岗位类型进行考核,中期和届满考核按协议执行。
3.年度考核由聘任对象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实施,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缓考,但缓考次数不得超过2次。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在聘期满三年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在五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的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届满考核的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首聘第一年免考,考核结果直接为合格,但需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目标思路和措施。
4.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聘高层次人才,可以续聘。经上级部门审批决定续聘的,续聘期间按上级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由学校按程序予以续聘的,续聘期间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由学校提供相应的特岗津贴。其中,对楚天学子,按本人已有职级继续开展工作,不再续聘“楚天学子”岗位。
四、待遇及经费核发
1.特聘高层次人才来校后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同时享受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相应待遇,一般包括:校内福利性住房、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特岗津贴、博士津贴、教学科研奖励以及视个人实际情况安排配偶工作、协调子女上学等。
2.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布当年度各类特聘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符合湖北省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学校积极申报,争取省级部门资助经费的支持。
3.对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其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由学校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引进人才的实际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解决;对其他层次的特聘高层次人才,其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原则上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协调解决。
4.特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在其正式报到后按聘期年限(五年)平均支付,也可凭本地购房相关证明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一次性借支。
5.特聘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分两期立项核发,在其正式报到后首次核发60%,在其中期考核合格后再次核发40%,对于提前完成考核任务者也可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相应比例提前核发科研启动费。
6.特聘高层次人才特岗津贴每年分两次核发,考核前先预发当年特岗津贴的50%。年度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当年余下特岗津贴,并预发下一年度特岗津贴的50%;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发放当年特岗津贴余下部分,但预发下一年度特岗津贴的5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余下特岗津贴,也不预发下一年度特岗津贴的50%。中期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补发未发放特岗津贴,待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后,予以全额补发(注:若属于上级拨款并因财政政策原因予以收回部分不予补发)。若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则不发放未发放的特岗津贴。
五、联络与服务
1.特聘高层次人才的聘任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即刻启动人才引进工作“一站式”服务。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并视情况对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及以上层次聘任对象配备1名工作助手(一般可由本单位青年教师兼任),积极协调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服务保障。
2.建立高层次人才对口联系和服务制度,坚持校领导直接联系特聘高层次人才机制。由人事处负责协调解决聘任对象各项待遇落实问题,提供优质服务;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聘任对象的意识形态教育、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
六、有关说明
1.聘任的各类别高层次人才专业和研究方向应与学校确定的学科主攻方向一致。对于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若其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的主攻方向不一致,但却能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创新团队,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作为特聘人选。
2.对于学校急需的人才,若其达到了引进条件中的某一类别水平,但不完全符合相应类别的具体引进条件,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初审,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作为相应类别的特聘人选。
3.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成果特别突出的人才、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或者按学术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和特岗津贴等待遇。
4.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规定的特聘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由学校统一支付,其中涉及到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的经费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情况统筹安排;同时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多种配套性措施作为引进人才的补充经费。
5.特聘高层次人才如意识形态出现偏差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或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因患病、灾祸、出国等原因连续3年以上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者,学校将解除其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
6.本办法涉及的特聘高层次人才属于实质性引进,特聘对象须全职在校工作,原则上应将人事关系转入学校。人事关系不能转入学校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兼职聘任方式进行,其聘任合同、聘期及待遇根据来校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
7.本办法所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人事处。
附表:湖北工业大学特聘高层次人才待遇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