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依据国家、河南省相关人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引进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4.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研究生阶段具有我校相关学院认定的高水平学科就读经历;
5.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业绩条件
1.自然科学类
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理科)或EI(工科)源期刊发表或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人文社会科学类
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艺术类(音乐、美术)
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1件及以上。
在上述业绩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结合自身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各学科引进博士业绩条件细则,各学院制定的业绩条件细则实行动态调整。
二、相关待遇
(一)安家费
博士安家费20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增加3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增加5万元;对于引进困难或引进优秀人才的学科,经学校审核后,学院可从学校下拨的人才引进支持专项经费中补贴引进人员安家费。
(二)科研启动费
工科10万元,理科8万元,文科5万元(以项目申报立项形式支持,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接受学校考核)。
(三)博士绩效工资
博士绩效工资自博士入职起开始发放,总期限为5年,在国家工资外,享受博士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为2500元/月,内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副高级岗位考核;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为4000元/月,内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正高级岗位考核。管理岗位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为2000元/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为3500元/月,按照实际岗位考核。
(四)子女上学
解决子女在附属学校(幼儿园、附属小学)的上学问题。
(五)配偶工作
1.博士来校工作时,配偶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在新乡市内无固定正式工作),生活困难的,且博士攻读博士期间业绩需符合以下类别中的一项条件的,可申请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安置到学校工作。
(1)自然科学类
①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SCI一区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本学科认定的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SCI二区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本学科认定的国内外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
(2)人文社会科学类
①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一级顶尖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被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我校认定的二级顶尖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
(3)艺术类(音乐、美术)
①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二级顶尖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②主持教育部艺术类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基金项目2项。
特别说明:对于以技能为主和其他特殊专业的博士,由用人单位组织相关学科根据人才业绩、技能、学术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博士是否符合安置配偶要求的业绩条件。
2.不符合直接安置工作条件的博士配偶,学校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对博士配偶优先招聘,学校通过招聘考核择优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方式聘用。
三、聘用程序
博士及博士配偶聘用程序为:发布信息、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办理签约手续。
对于符合学校引进条件的(含符合条件的博士配偶安置),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签约手续;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人事部门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在人才交流会、海外现场招聘等特殊情况下,符合学校招聘条件的优秀求职者,可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与之签署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基本服务期为8年,准聘期为5年,准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自动解除聘任合同,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任合同。
(二)上述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币种为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三)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不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或从事非教师、非教辅系列的博士,经学校同意接收后,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待遇,不享受博士安家费,但正常享受科研启动费和博士绩效工资。
(五)学校在引进人才来校时与之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上述待遇与工作业绩均需在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约定的事项,学校不再受理。
(六)在规定的基本服务期内,学校一般不受理解除协议(合同)或调离的申请,如经学校同意或因中期考核不合格自动解除聘任合同的,需结清校内有关手续(安家费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交回过渡住房等),学校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如已解决配偶工作的,配偶一并离校。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系《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1号)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