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管人才原则,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学校工作,提升核心竞争力,构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实现学校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的中医药大学”的奋斗目标,依据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市属高等学校年薪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灵活多变的引才用才机制。以学校一流学科和优势学科为重点,以学校一流学科发展的总体目标为导向,采用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不拘一格,择优引进。
第三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机制。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包括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服务。
第四条 实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的分类管理办法,实行“科学管理,分类评价,动态聘用,机制支持”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实行能高能低的多元薪酬制。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在国家级人才和省部级人才中实行年薪制。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建立多元人才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实行定期评价制度。
第二章引进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
引进人才分为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两个类别。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根据称号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两院院士、杰出人才设立特设岗位,可实施协议薪酬制度,合同管理,以人定薪。其他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设立固定岗位,除外籍专家和短期项目人才外,其他人才人事关系必须进入学校。
第七条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
2.业务水平高,基本功扎实,专业知识精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地位,取得过同行专家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就。
3.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人才,应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第三章引进条件和待遇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类高层次人才不同层次提供不同标准的年薪、科研配套经费、住房补贴及安家费等待遇。高层次人才同时享受相应国家或省部级人才计划提供的待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人才称号的学校现有人-才可参照执行。
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两部分。基本年薪原则上按照人才的层次、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发展前景和聘期目标任务,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等标准和额度确定。原则上按月发放。
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用于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具体参照 《天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津中医发〔2016〕61号)、《天津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津中医发〔2013〕134号)执行。同一科技成果获得两项科技奖励者,按获奖级别高的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国家级人才的引进条件和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1.基本年薪:100-120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100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30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配备科研助手。
5.帮助落实配偶调动和子女入学等。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杰出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创新项目或外专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基本年薪:60-80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40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20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配备科研助手。
5.帮助落实配偶调动和子女入学等。
(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基本年薪:40-60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30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10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配备科研助手。
5.帮助落实配偶调动和子女入学等。
(四)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创新项目或外专项目)入选者
1.月薪:6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200万元。
3.在校期间学校提供专家公寓。
4.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科研助手。
(五)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基本年薪:30-50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15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50-10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配备科研助手。
5.帮助落实配偶调动和子女入学等。
第十条 省部级人才的引进条件和待遇
(一)天津市“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创新项目或外专项目)入选者、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杰出人才、天津市“特支计划”高层次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
1.基本年薪:30-40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10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4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配备科研助手。
(二)天津市“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天津市特聘教授、天津市“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基本年薪:20-30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10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30万元。
(三)天津市“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创新项目、外专项目)入选者
1.月薪:3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100万元。
3.在校期间学校提供专家公寓。
(四)天津市特聘讲座教授
1.月薪:3万元。
2.科研(含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50万元。
3.在校期间学校提供专家公寓。
注:上述各项人才引进的基本年薪、月薪、安家费均为税前标准。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研究确定引进人才的类型。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聘或推荐的工作方式,由人事处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启事或采取其它招聘方式,也可以由各二级用人单位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
第十三条 应聘者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职称证明;
3.论文、论著目录,近五年的五篇代表作及三大检索报告;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立项书、结项证书以及专利、奖项等科研成果材料;
5.两封同行专家的推荐信;
6.各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学校人事处初审。
第十四条 应聘考核
人事处组织各二级用人单位、本学科的校内外专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考核小组,以面试、通讯评审等方式对拟引进人才的基本素质、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批签约
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经各二级用人单位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会同各二级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形成初步协议后,报校长批准,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正式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引进人才的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两院院士的引进不受以上工作程序限制,由校长提出相关待遇条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为了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避免引进工作中的“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必须加强人才引进后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各二级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
第十八条 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书,明确聘期内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学校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加以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各二级用人单位要积极为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及时督促检查人才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强化对引进人才科学、合理的评估意识,逐步完善人才评价和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引进人才的质量和水平。人才引进后,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和标准,由各二级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作为进一步聘任的依据,人才的有关业绩和考核结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引进人才的退出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的个性化协议,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协议要求的引进人才,应及时终止协议,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引进的高层人才须全职到岗工作,实行聘期制,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聘期岗位工作合同),每个聘期为3-5年。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薪金标准。调整时限最短为一年。聘期期满后根据业绩考核及双方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省市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待遇及引进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既往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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