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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日    中国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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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院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的原则
(一)根据学院师资队伍总体发展目标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相结合,充分考虑学历、年龄、学缘等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建立灵活多样、规范高效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
二、引进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1.知名专家、学者;
2.正高级职称人员;
3.高级管理人才、高技术技能人才;
4.博士。
(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奉献的精神,身体健康;
2.适应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较强的指导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的技能,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高级管理人才为在行业(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在本行业(企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管理人才;高技术技能人才为掌握精深专门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4.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才、高技术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业绩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柔性引进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三、引进方式
1.调入。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学院负责申请增人编制,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柔性引进。对于暂不正式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学院根据具体工作任务与其签订柔性引进协议。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规定定期到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学院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四、相关待遇
(一)正式调入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1.知名专家、学者
(1)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30—50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室(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
(3)配备适合其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4)根据持有项目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20万元,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5)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家津贴;
(6)授予“专业带头人”称号;
(7)到学院后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等级工资。
2.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才、高技术技能人才
(1)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10—30万元;
(2)根据持有项目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8—15 万元,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3)配备工作室和适合其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4)优先选拔为专业带头人,完成考核目标后享受专业带头人津贴;
(5)正高级职称人员到学院后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等级工资;高级管理人才、高技术技能人才到学院后按副高级聘用。
3.博士
(1)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10—20万元;
(2)根据持有项目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3)配备工作室和适合其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4)享受每月500元的博士津贴;
(5)优先选拔为骨干教师,完成考核目标后享受骨干教师津贴;
(6)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到学院后专业技术职务高聘一级,聘期两年。
4.高层次人才配偶如需帮助解决工作的,学院将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
5.如高层次人才配偶符合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可享受相应标准的科研启动经费和相应标准50%的住房补贴及安家费。
6.对外地市来学院应聘者,学院负责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
7.特殊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通过聘用方式指导教学和科研工作,其工作任务和待遇由学院与其在协议中约定。
五、引进程序
(一)人事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专业发展情况,结合部门申报的需求计划,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并报学院审批;
(二)人事处对外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三)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四)人事处组织应聘人员试讲(考察);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评定;
(六)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七)人事处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管理与考核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考核。学院进行宏观管理,督促用人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高层次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接受相应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学院将收回所给予的待遇,直至终止聘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
七、服务期限及违约赔偿
遵照合理优惠、适度制约的原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引进人员须连续在校服务八年。来校工作后,参加脱产学习进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不满八年而要求调离学院者,违约责任按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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