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接收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有关待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学校对《福建农林大学接收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有关待遇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接收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有关待遇的规定(修订)》
福 建 农 林 大 学
二○一二年 一月十八日
福建农林大学接收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有关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学科和专业的建设步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的条件
(一)A类毕业生
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截止时间为应聘当年的12月31日,下同)当年出站的博士后或35周岁及以下的博士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近五年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单篇影响因子≥5.0;或在中国科学院界定的JCR-SCI分区Ⅰ区或Ⅱ区期刊源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EI(核心期刊)、SCI(E)全文收录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一级学会、中科院所属的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被CSCD最新核心版收录)上发表不少于5篇(含被SCI、SSCI或EI收录论文);
社会科学类:近五年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SCI全文收录1篇,影响因子≥2.0;或被CSSCI全文收录不少于5篇。
2、博士论文获得省部级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及以上级别的。
具备上述1、2条件之一的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或“985”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养的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优先。
(二)B类毕业生
我校尚未取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接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当年出站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
二、急需的优秀博士后、博士毕业生的待遇
(一)除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待遇外,上述两类毕业生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A类毕业生
(1)安家费5万元;
(2)学校提供廉租过渡房(过渡期限5年)或给予租房补贴4.8万元(800元/月,享受期限5年);
(3)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下同):自然科学类3-5万元;社科类1-2万元。
2、B类毕业生
(1)安家费2万元;
(2)学校提供廉租过渡房(过渡期限5年)或给予租房补贴4.8万元(800元/月,享受期限5年);
(3)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3万元;社科类0.5-1万元。
(二)省外高校的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参加面试时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后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
(三)省外高校的博士后、博士毕业生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经学校申报,被确认为符合我省引进人才条件的,可享受省财政引进人才生活津贴(800元/月、享受期限5年)和住房补助(7万元、分5年支付)。
(四)上述两类毕业生,需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在聘用核准手续办理后兑现相关待遇。少数特别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可适当提高待遇。
三、应届博士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应聘当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我校接收聘用的A类毕业生,论文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正式出版(SCI或SSCI收录论文在线的可视为正式发表,需提供论文清样和检索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博士)须在应聘当年12月31日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正式《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受聘人员履行5年的服务期(含试用期、下同)。在服务期内,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等申请。若有特殊情况要求离开的,除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理外,受聘人员还应退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租房补贴、未使用的科研经费等,以及退还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
五、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视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优惠待遇,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