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关于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我校《关于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行动计划》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特制订本规定。
1、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1—3年。获得学位返校工作的,享受脱产学习期间全额工资,脱产1年的,文科补助13万元、理工科补助15万元,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文科补助15万元、理工科补助17万元。在此基础上脱产学习每增加1年,减发2万元补助。
2、引进的博士,除享受青海省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国内博士文科补助15万元、理工科补助17万元,海归博士文科补助16万元、理工科补助18万元。
3、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文科补助20万元、理工科补助22万元。对学科建设特殊需要而又特别优秀的人才,补助金额另行商定。校内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及其待遇另行规定。
4、上述补助金额均包含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学科带头人科研启动经费文科3万元、理工科5万元,其他人员文科2万元、理工科4万元。
5、培养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考核其师德表现、教学效果、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6、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书》,约定待遇、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宜。在校服务期限,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培养的博士和学科带头人不得少于8年,其他博士不得少于6年。
7、高层次人才在正式签订《服务期合同书》后,一次性发放相应补助金额(不含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员如个人原因而终止合同,要求调离、辞职、自费出国或不辞而别的,须按合同条款退回相应补助资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9、高层次人才须按学校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其他考核,考核结果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0、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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