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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
2014年2月15日    中国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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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直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河南师范大学
2014年1月8日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适应人才市场变化,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快学校发展进程,依据国家、河南省相关人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对人才待遇作如下修订:
一、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120万元;提供200㎡左右的住房或60万元住房补贴,30万元安家费;对非实验性理科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100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安排配偶和适龄子女就业。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60万元;提供l60㎡左右的住房或50万元住房补贴,20万元安家费;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30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安排配偶和适龄子女就业。
(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人员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40万元;提供l20㎡左右的住房或35万元住房补贴,15万元安家费;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10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15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若校内教师达到以上(一)、(二)、(三)所列人才标准的,不再享受安家费,住房面积达不到对应标准的,学校按照当年新乡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标准,对住房面积差额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其他待遇均对照享受。
(四)河南省特聘教授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22万元;提供不低于100㎡的住房或30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安家费 (校内应聘上岗的教授,学校不再提供另外的住房和安家费,一次性发放5万元补贴);对文科提供3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理科及工科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以上所列各层次人才及达到以上所列人才标准同等水平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和其他未尽事宜,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五)校特聘教授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校特聘教授一级岗年岗位津贴8万元,校特聘教授二级岗年岗位津贴6万元。提供l00㎡左右的住房或30万元住房补贴,5万元安家费 (校内应聘上岗的教授,学校不再提供另外的住房和安家费,一次性发放3万元补贴)。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不低于l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不低于30万元科研启动费。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六)引进的国内外博士(后)毕业生
1.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博士16万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18万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20万元;住房补贴按照比例逐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以后每年发放10%,在校外购买住房的,持购房协议或合同,可一次性支取全部住房补贴。
如为当年学校紧缺专业的,在对应标准基础上住房补贴提高4万元(紧缺专业目录由学校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最后研究确定)。
2.科研启动费
文科5万元, 理科8万元,工科10万元(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中期和结项考核)。
3.低职高聘、房租补贴及子女上学
专业技术职务可连续五年低职高聘,并享受相应待遇,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执行,期间专业技术职务发生新的变动,可以享受更高一级待遇,总期限不超过五年(来校后当年设置工作缓冲期,按照所聘岗位职务低一级标准考核工作量完成情况,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仍执行低职高聘标准;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当年的工作量任务者,停发一年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来校报到后,学校提供两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见当年公布的招聘启事。
学校帮助解决子女在附属学校的上学问题。
4.配偶安置
博士来校工作时,配偶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在新乡市内无固定正式工作),生活困难,且符合上级调动政策的,可申请按照事业编制方式调入学校(具体安置程序见下文)。
(1)博士来校工作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安置配偶工作:
①近三年内主持承担有国家级项目;
②在我校认定的所属学科二级顶尖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文科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博士来校工作1-3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安置配偶工作:
①主持承担有国家级项目;
②在我校认定的所属学科二级顶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文科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③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3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对于国家培养规模有限、校内学科平台相对较弱、人才引进较难、部分技能型专业以及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经人事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组织部、研究生学院等综合考察后,引进人才确属品学兼优,学科需要,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安置条件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3)本文件公布之前已来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且配偶已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可对照上述规定申请安置配偶工作,学校根据博士业绩和学校编制等综合情况,逐步解决。来校工作年限不满三年的,配偶安置申请可放宽至满三年时止。
5.配偶安置程序
(1)本人向人事处提出安置配偶申请;
(2)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审核相关资格条件材料;
(3)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最终研究。
6.配偶安置年龄要求
申请安置配偶工作的博士,其来校工作当年,配偶年龄一般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职称或博士者不超过45周岁,中级职称及以下者不超过40周岁。
7.特别说明
如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按照事业编制安置的博士配偶,学校按照校内同类人员兑现工作期间相关经济待遇,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用人方式,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
1.生活补贴:
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完成与学校约定的任务回校工作的,提供生活补贴5万元。生活补贴按照比例逐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以后每年发放10%,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所在学院担保一次性支取全部生活补贴。
非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一次性提供生活补贴2万元。
2.科研启动费:
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提供文科5万元,理科8万元,工科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中期和结项考核)。
非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提供文科4万元,理科6万元,工科8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中期和结项考核)。
3.其他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配偶工作安置比照引进的国内外博士(后)相关待遇执行。
(八)在职申请获得学位博士
1.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 理科4万元,工科5万元(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中期和结项考核)。
2.生活补贴:一次性提供生活补贴1万元。
(九)硕士研究生
学校提供两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见当年公布的招聘启事。
二、其他规定
(一)上述博士及以上层次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八年,硕士层次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
(二)凡给予个人的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
(三)若引进人才一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引进人才配偶属于安置性质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减半,其他待遇不变。
(五)学校在引进人才来校后一个月内,与之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上述待遇均需在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在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约定的事项,学校将不再受理。
(六)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申请解除协议(合同)或调离的,须经学校同意,并结清校内有关手续后(生活补贴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住房补贴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交回过渡住房等),学校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如已解决配偶工作的,解除协议(合同)或调离时配偶一并离校。
三、附则
(一)我校职工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并通过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博士,比照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待遇执行;在国外只通过学位认证的博士,比照在职申请获得学位的博士待遇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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