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人才引进规定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
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紧密围绕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重点引进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博士,关键是引进一批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一类:学科领军人物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及相当人才。
第二类:学科带头人
满足下列引进条件之一者: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学术造诣深,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或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2.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要求的浙江省“钱江学者”、浙江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等。
第三类:学术带头人
满足下列引进条件之一者:
1.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以下,近年来主持过国家级教学或科研项目,在权威期刊发表过论文,或承担过重大重点工程咨询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一定的知名度,具备担任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能力与水平,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的水平。
第四类:学术骨干
优秀海内外博士,特殊专业以及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与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在本学科领域内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若干篇,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或优秀教学成果,具备学科建设团队或优秀教学团队骨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类:其他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特殊专业的硕士。
各学科引进人才的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根据所在学科领域的情况制定,报学校同意后作为学校引进人才的标准。
三、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待遇:采取单独协商的办法确定。
(二)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待遇:享受五年特聘教授待遇,年收入30-60万(含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校内岗位津贴,具体根据岗位职责按照协议确定);科研启动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安家费10万元;学校提供120平方米住房一套,满10年服务期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由本人按政策购买)。
(三)学术带头人的引进待遇:根据业绩聘任校内一至四级岗位;科研启动经费15-30万元;安家费8万元;学校提供70-90万元购房补贴。
(四)学术骨干的引进待遇:
1.根据业绩聘任校内五至七级岗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10万元,安家费5万元。
2.学校对国内引进的优秀博士提供40-60万元购房补贴,对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优秀博士提供50-70万元购房补贴。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在3年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每年支付6万元;
(2)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提前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校即与其续签协议,并继续支付剩余购房补贴;
(3)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校可再续聘,但不再支付剩余购房补贴。
(五)其他人才的引进待遇:
根据业绩聘任校内八至十级岗位;按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规定的岗位津贴。
四、引进程序
(一)制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用人单位要以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及编制数等为依据,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定的年度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含引进条件)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定后,制定全校人才需求计划。对于各单位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第一、二类人才),可不受编制及年度进人计划限制;对于学校层面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
(二)发布信息。由人事处通过网络、媒体广告、招聘会向海内外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三)学院初审和考察。
1.学院对拟引进人才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1)个人基本情况和学习工作简历;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表中列举的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复印件;
(4)2-4篇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
(5)申请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证明材料。
2.学院考察
学院对拟引进人才初审后,成立以教授、副教授等7名以上专家为主体组成的考评小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思想表现、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进行考察,论证引进的必要性并提出引进初步方案。对于拟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院须专门组织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全体教授会议考察论证。对考察论证同意引进的人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拟引进人才类别的建议以及聘期内工作目标,将《温州大学拟引进人才考察表》以及拟引进人才的个人材料报送校人事处。
(四)学校审定。人事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人才引进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直接报校长批准。
(五)手续办理。对学校审定同意的拟引进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
五、引进人才的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各学院根据所在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科引进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负责本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考核。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分别履行本学院、本学科人才引进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二)学校人才引进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审议各学院、学科制定的引进人才的标准,审核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科研业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人事处具体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引进人才的有关问题。
(三)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住房经费、安家费等。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四)学校根据引进人才计划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以保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顺利进行。预留房源由人事处提出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学校国有资产处负责落实。
六、其他规定
(一)学校负责安排第一、二类人才配偶的工作岗位,第三、四类人才的配偶确需安排工作的,根据其配偶的个人情况和学校的工作需要酌情而定。引进人才调离学校的,其随调的配偶须同时调离。学校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事宜,保卫处帮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二)学校与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根据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的工作需要配备科研助手,组建学术梯队。
(三)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的,双方可分别按规定全额享受科研启动费、安家费,但学校只按照就高原则提供一套住房或购房补贴给引进人才。已经享受赠送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不再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还可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引进人才的住房产权证在服务期内由校国有资产处管理;服务期满后到校人事处领取到期证明,再到校国有资产处领回产权证。引进人才到校工作后学校暂时不能提供住房或购房补贴的,由学校提供免费周转房一年,廉租周转房两年。
(四)引进人才在学校的服务期为10年。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均摊,分年支付。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或十月。学术带头人和满首聘期学术骨干的购房补贴余款可凭引进人才在温州市购买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或凭在温州市购买二手房房产交易税费缴纳凭证或产权证等原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提前借支手续,服务期满后解除借支关系。因各种原因未满服务期而离职的,须把剩余服务期内提前借支住房补贴返还给学校。引进人才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一般不再参加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若学校争取到经济适用房房源,有机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将无申请资格),需把已领取的全部购房补贴返还给学校。
(五)引进人才的工资、岗位津贴、购房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六)引进人才的岗位聘任由学校根据学院提出的聘任意见按照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业务水平和业绩确定。
(七)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接受相应的考核。其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与引进待遇以及违约责任通过协议约定。缺期违约金按学校规定和相关协议执行。
学术骨干需在首聘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及发表学术论文1篇(要求是SCI·Ⅳ区收录论文或EI收录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或浙江大学国内一级期刊<其中人文社科类不包括非学术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
(八)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间参加国内外进修,按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对于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知名专家,可以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其待遇根据柔性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承担的职责情况协商确定,学校为柔性引进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便利条件。柔性引进人才以温州大学名义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的政策予以奖励,或按协议执行。
(十)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其人员的聘用按照《温州大学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2009〕156号)执行。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大学关于人才引进规定》(行政〔2010〕136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