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建院字〔2010〕6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利用校外优秀人才资源,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
1、按需引进。引进人员是能对我校学科建设、青年教师培养、教学科研工作产生重要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
2、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系(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机制。
二、引进方式
1、智力引进。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课题研究,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与我校联合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相关科技奖励,为我校学科建设提供智力服务。
2、全职引进。能全职在校工作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全职在校进行教学工作,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论文、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等。
3、兼职引进。有时间和能力进行兼职的高层次人才,与我校签订兼职合同书,联合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兼职为我校服务。
三、基本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职务,国外应聘者应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位。
2、学风严谨、品德良好,富有敬业与创新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多年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四、岗位职责
(一)智力引进人才岗位职责
1、每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二类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一类论文1篇以上。
2、每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主持或带领我校有关人员以团队联合申报并获得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为我校指导或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
4、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以建议书的形式提供重要咨询建议。
(二)全职引进人才岗位职责
每年完成我校在职同类同级人员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三)兼职引进人才岗位职责
1、每年开设1门以上本学科的核心课程,或指导一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为我校指导或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
2、每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二类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主持或参与申报并获得三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3、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以建议书的形式提供重要咨询建议。
五、引进待遇
(一)智力引进人才待遇
1、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后,每年发给岗位津贴2万元;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校内教师同等业绩的2倍计酬;科研奖励按校内教师奖励标准发放。
2、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发岗位津贴;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学校外聘教师标准计酬;科研奖励按校内教师奖励标准发放。
(二)全职引进人才待遇
享受校内同类同级人员的工资、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兼职引进人才待遇
1、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后,每年发给岗位津贴1万元;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校内教师同等业绩的2倍计酬;科研奖励按校内教师奖励标准发放。
2、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发岗位津贴;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学校外聘教师标准计酬;科研奖励按校内教师奖励标准发放。
(四)柔性引进人才其它待遇
聘期内,学校为短期到校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免费提供临时住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柔性引进人才从原单位到我校从事科研、教学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六、引进程序
1、由各系(院)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拟聘人员简历,聘用理由,受聘人员考察情况,拟聘期限,引进方式,工作目标等。
2、人事处审核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批。
3、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签订有关协议。
七、柔性引进人才管理
1、柔性引进人才受聘为我校工作期间,日常管理归相关系(院)负责。
2、柔性引进人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照所签的协议为学校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3、柔性引进人才在协议执行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4、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
5、柔性引进的受聘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因受聘人原因,受聘人员无法履行协议及职责;
(2)受聘人员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3)聘用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可随时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协议:
(1)因聘用单位原因,受聘人员无法履行协议及职责;
(2)聘用单位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3)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
7、柔性引进人才首聘期一般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协议。
8、聘期未满解除协议,聘用方或受聘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八、附则
1、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在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我校实际发展需要,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