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湘城院发〔2011〕23号
湘城院发〔2011〕23号
为加快学校发展,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改善我校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我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学术作风、团结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
⒉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学术带头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教授应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博士应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能。
⒊年龄:学科带头人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45周岁以下,教授、博士40周岁以下。
二、引进人才的待遇
㈠学科带头人
⒈发给安家费(含住房补贴)30万元。
⒉根据所承担的项目和课题,拨给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12万元,社会科学6万元。
⒊配置电脑1台。
⒋配偶随调。
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⒈发给安家费(含住房补贴)20万元。
⒉根据所承担的项目和课题,拨给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8万元,社会科学4万元。
⒊配置电脑1台。
⒋配偶随调。
㈢博士或教授
⒈发给安家费(含住房补贴)18万元。
⒉根据所承担的项目和课题,拨给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5万元,社会科学3万元。
⒊配置电脑1台。
三、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⒈必须自愿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自觉遵守。
⒉必须履行学校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若不能履行的,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科研启动费与安家费。
⒊在校服务不少于五周年。
⒋科研启动费按年度发放。
⒌住房补贴、安家费分五年支付;若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学校可将住房补贴、安家费一次性支付,但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房屋产权证需抵押在学校,服务期满后房屋产权证归还个人;若按揭购房,则分五年支付。
四、附则:学科带头人按相关文件认定,引进人才的业务能力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院系部确定。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