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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2013年8月27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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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重点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组成的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定期协商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问题。在市人力社保局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人才引进配套政策措施,召集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在甬工作期间存在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

  第三条 妥善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作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的重要内容,列入每年市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考核成绩将作为人才工作年度先进县(市)区、开发区评选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认定的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和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认定的人才或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从市外引进的符合宁波产业发展导向,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具体有以下三类:

  (一)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  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10.聘请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我市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重点引进以下人才和团队:  1.携带技术、项目、资金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项目开发,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良好市场前景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  2.在国际知名企业、高端服务业、金融业等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2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  3.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其研究专业符合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海外高层次科研人才。  4.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5.上述4类海外人才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

  (三)外地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  符合宁波产业发展导向,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从市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能力资格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以及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及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认定委员会负责审定;“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外地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上述三类人才经认证后由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发给《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

                              第二章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六条 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引进单位为主解决,有关部门协助推荐,引进单位纳税登记所在行政区域或单位隶属的县(市)区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协调安排。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七条 每年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接收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接受指令性安排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单位编制、职数已满,可向同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报考。

  第八条 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专项办公室委托帮助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多渠道、多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推荐成功一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市财政给予2000元补贴。

  第九条 积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协助解决我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具体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转(调)任有关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根据专业、原工作岗位性质等,统筹安排到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涉及编制、领导职数事项的,按程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二)对有意愿去企业工作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推荐安排到企业工作。  (三)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由人才引进单位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为其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若引进单位属于财政全额负担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其它性质单位,同级财政给予引进单位50%的财政补贴(包括支付给引进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可在每季度起始月1至15日内,向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收到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材料一个月内,由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整理并拟订解决方案,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每年按照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年初计划引进人才数量,预留部分义务段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学额,优先解决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五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九年免费教育。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可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第十六条 在本市初中就读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中招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十七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申请入(转)学程序:  (一)重点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申请人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报时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居住地或暂住地向管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居住地或暂住地向管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县(市)区属高中转学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三)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并将落实情况报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适应发展需求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一二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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