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外国专家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人事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就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审核备案
有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才计划)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外国专家部门对所开展的引才计划进行梳理,将符合《通知》要求的引才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审核;高层次外国专家引进计划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审核。
上报材料应包括:1.申报函和引才计划列表;2.引才计划实施的文件和配套政策;3.引才计划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开展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引才计划备案,由所在地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二、签证及居留手续办理流程
引才计划经备案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部门通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各地方、部门和单位依照《通知》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家属办理签证、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手续。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和家属办理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有关材料后将名单送外交或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高层次外国专家和家属办理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由外国专家部门核定有关材料后将名单送外交或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家属办理永久居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有关材料,将名单送公安部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未列入重点引才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备案及后续签证、居留手续办理工作,切实加强“千人计划”等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发挥窗口职能作用,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重点引才计划申报备案、核定和调整工作。
(三)对于重点引才计划中引进的符合相应条件,且有意愿办理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程序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优先办理。
(四)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引才计划备案和人才手续办理过程中要避免重复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外国专家部门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现有职能分工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请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申报函、计划列表及申报材料按引才计划性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国家外专局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7346,84221944
传真:010-84208347
电子信箱:zjslxc@mohrss.gov.cn
联系人:傅焜尚萌菁 吴茹菲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5号楼
邮编:100873
联系电话:010-68948899-50341,50345
传真:010-68940625,68940605
电子信箱:wz1000plan@safea.gov.cn
联系人:曾超 苏妍
附件:1. 高层次留学人才名单
2. 高层次留学人才登记表
3. 高层次外国专家名单
4. 高层次外国专家登记表
5. 永久居留人才名单
6. 永久居留人才登记表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外专局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