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师大校发[2013]8号
辽宁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师资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做好学校高水平师资后备力量的储备工作,根据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引进对象
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学术成果及科研潜力突出的博士、博士后。每年引进10人。
二、认定办法
“优秀博士”引进须按以下流程及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考核推荐
根据应聘人员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集体考核推荐,推荐标准为推荐人(当年拟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或超过本单位近5年评审的副教授的最高科研水平。
2.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
由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推荐意见,本着质量、指标双重控制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评估,提出拟引进“优秀博士”建议人选。
3.校长办公会审批
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优秀博士” 引进人选。
三、享受待遇
1.除科研启动经费(按原标准执行)外,学校为“优秀博士”提供购房津贴6万元(税前,下同)。用人单位学科建设经费有结余的,可从该经费中列支购房津贴,最高为10万元。
2.所在学院要将“优秀博士”整合到相应的学术团队,并提供工作条件。
3.引进的“优秀博士”在引进后最近一年的职称评审中,可不受推荐指标限制直接参评副教授。
四、若干具体问题
1.用人单位每年限推荐1名“优秀博士”。
2.若用人单位本年度引进博士无人达到“优秀博士”推荐资格,则该单位本年度推荐名额取消,不顺延。
3.原确定的心理学院引进“优秀博士”的购房补贴标准暂按原规定执行,但购房补贴转换为购房津贴。
4.购房津贴自“优秀博士”报到之月的下个月起分5年逐月随工资发放。
5.“优秀博士”的在校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不满离开学校的,按每年递减10%的比例向学校退还已发放的购房津贴。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起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13年4月28日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3年 5 月 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