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暨建立“特聘专家”制度的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应对激烈的人才竞争,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周到的服务、更加广阔的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殊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在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学科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和技能、熟悉相关领域规则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构筑全省人才高地。
第四条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核心专家。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四)博士后。
(五)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七)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二)生态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必须坚持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可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八条 对引进的院士,“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核心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等,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由市政府聘为“筑城特聘专家”,纳入市管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享受相应专家待遇。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引进人才作用,在职务安排、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柔性方式引进的“筑城特聘专家”,每年在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的限制,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其中,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并原则上可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机关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引进人才住房、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的问题。已婚且配偶不在贵阳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贵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市签订了1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申请办理《贵阳市居住证》。在筑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我市从事科研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项目进度情况,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分期分批资助科研经费(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全额承担)。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资助总额100万元。
(二)“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核心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资助总额3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资助总额10万元。
(三)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资助总额10万元。
(四)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资助总额5万元。
第十六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自引进之日起发放5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2万元。
(二)“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月5000元。
(三)省核心专家每月3000元。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2000元。
(五)博士后每月1500元。
(六)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
(七)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
以上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住房补贴100万元。
(二)“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核心专家,提供住房补贴35万元。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提供住房补贴25万元。
(四)博士后提供住房补贴20万元。
(五)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15万元。
(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5万元。
以上住房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等为载体,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创造条件帮助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资助项目和人才评选,及时兑现各项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引进到我市开展科研和项目攻关的高层次人才,在筑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项目完成情况按月发放生活津贴,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要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全市机关或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