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充满生机活力和富于创新精神的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使之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内涵,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并为博士点申报工作和建设省重点大学提供优质师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必须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积极物色对象,在编制允许范围内有计划地实施,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不受编制的限制。
第三条 对拟引进的人员,必须深入考察、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二章 特殊岗位人才的引进和优惠待遇
第四条 具有教授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身心健康的杰出人员,可作为特殊岗位人才引进。
特殊岗位人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其优惠待遇面议。学校配合组织材料报省政府确认,争取享受海南省政府引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同时由学校提供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1套(购房款全额由学校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期满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成绩突出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
(4)国家重点学科的责任教授;
(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前3名)及以上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6)教育部人文社科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和优惠待遇
第五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教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之一和(3-5)之一者,且符合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发给安家费10万元,购房补贴40万元或由学校提供不低于130平方米的住房1套(其中130平方米的购房款全额由学校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满六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同时立项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25万元,社会科学15万元。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
(3)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
(4)近五年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
(5)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8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或在其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六条 重点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引进,年龄在50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教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及以上者,发给安家费10万元,购房补贴30万元或由学校提供不低于110平方米的住房1套(其中100平方米的购房款全额由学校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满六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同时立项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15万元,社会科学10万元。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
(4)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
(5)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
(6)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5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 第一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年龄在45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教授,近三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且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自然科学类: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3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三年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发给安家费5万和购房补贴15万元;同时立项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10万元,社会科学7万元。
第八条 第二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历的副教授或45岁以下的教授,自然科学类: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三年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均为第一作者),发给安家费5万元和购房补贴10万元;同时立项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6万元,社会科学4万元。
第九条 第三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引进的其他未达到上述评价标准的博士、具有硕士学历的副教授,发给安家费3万元和购房补贴5万元;同时立项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3万元,社会科学2万元。
第五章 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条 学校发给的安家费中含购房、租房补贴,住宿自理。学校不再安排过渡住房。
第十一条 同时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可高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七级岗位);高聘期限每次1年,不超过2次,在高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岗位)的校内各种津贴待遇,高聘期满后按照新获专业技术资格和新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如需配偶随调事宜面议。经学校评价后引进的特殊人才,其配偶随调条件可适当放宽。如配偶失业,学校按照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600元/月),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若有子女随调,其子女中、小学入学及幼儿园入托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协助给予解决,其费用由引进人才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学校特设岗位需要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优秀人才,其优惠待遇面议。
第十五条 从国外直接引进到我校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经资格认证和学历确认及学校人才评价机构评审,可参照同类人员标准适当从优确定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的发放数额,经双方协议一致后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聘用但人事关系不转入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其聘用期间由学校提供成套租用住房,聘用期满后学校收回其住房。其生活、工作待遇由学校与本人商定。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的原则和步骤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应遵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引进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出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此基础上学校制定出高层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积极物色,严格考核,既要重视对学术水平的考核,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思想素质的考核,认真填写《高层次人才综合情况考核登记表》,并报送拟引进人才的求职材料(含本人简历,学历、学位、获奖证书及有关科研立项通知书等用以证明拟引进人才学历、学位及学术水平的证书复印件和拟引进人才代表性学术成果及学院对拟进人才的面试考核意见。
拟引进人才要认真阅读学校有关人才引进、在职进修、服务期计算及教职工流动方面的文件,作出执行文件的承诺,并在《高层次人才综合情况登记表》相关栏目中签字。
第二十条 学校对拟引进的人才的审批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用人单位积极物色人选,进行面试考核后报人事处。
第二步:人事处进行初审,并组织材料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特殊岗位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由用人单位汇报,经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评议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步: 学校批准后,速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拟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协约、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解决。
第四步: 学校与被引进人员签订服务期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兑现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应立足实际,引进条件和优惠待遇经学校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学校、用人单位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的职责。对引进人才的总体要求是除了完成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外,重点要在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上要多做贡献,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承担大的科研项目,荣获高级别的奖项。
第二十三条 首轮服务期要求: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在40万元及以上的,首轮服务期为六年;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在40万元以下的,首轮服务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的发放办法为:安家费在报到并签订全职在岗工作的服务期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如在海口市自己购买住房(提供购房合同等有效材料),学校予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如不购买住房,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平均分摊在每年年底发给。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结项后,应及时向校科研处报送成果,并接受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质量高、效益好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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