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2010]2号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步伐,提升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2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2010年2月1日起报到的学校省“重中之重”学科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引进人才主要包括: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后)。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主要包括:岗位津贴、安家费、购房安置费、租房补贴、周转房、引进人才预留专用住房和科研启动金等,经费在省“重中之重”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岗位津贴
在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周期内,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教授每年7-10万元(人民币,下同),副教授和博士(后)每年4-6万元,具体额度由相关学科签署意见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五条 安家费
1.安家费发放标准:教授5万元,副教授和博士(后)3万元;
2.在杭州市已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引进人员不再享受安家费;
3.夫妻双方引进的,安家费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安家费。
第六条 购房安置费
1. 购房安置费用于在杭州市购买住房(不含校内专用住房),申请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购房安置协议书》,享受购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校内专用住房分配、租房补贴和国家、浙江省有关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2. 购房安置费由首期款和分期款组成,分期款分10年发放,每年1.5万元,税费自理;
3.购房安置费总额发放标准:教授35万元(首期款20万元),副教授和博士(后)25万元(首期款10万元);
4. 已在杭州市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引进人员不再享受购房安置费;
5. 夫妻双方引进的,购房安置费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安置费。
第七条 租房补贴
1.租房补贴用于高层次引进人才来学校工作过渡性租房,同时纳入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享受租房补贴后,不再享受购房安置费;
2. 租房补贴发放标准:教授按1500元/月发放2年,副教授和博士(后)按1200元/月发放2年,期间若在杭州市购买住房,经学校人事处同意,可以一次性发放;
3. 在杭州市已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引进人员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4. 夫妻双方引进的,租房补贴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八条 周转房
对于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可以申请学校周转房过渡(具体按照学校周转房管理有关文件执行),申请学校周转房人员不再享受租房补贴。租用学校周转房后申请购房安置费,须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退出租用的学校周转房。
第九条 引进人才预留专用住房
对于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并符合有关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购学校引进人才预留专用住房(具体按照浙江省、学校校内预留专用住房有关文件执行),同时可以申请租房补贴,教授按1500元/月发放1年,副教授和博士(后)按1200元/月发放1年(办理购房手续时可申请一次性发放),或可以申请相应的安家费和购房安置费(或租房补贴),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科研启动金
1. 科研启动金发放标准:教授30-100万元,副教授和博士(后)15-50万元,具体额度由相关学科签署意见提出申请,其中教授30-60万元、副教授和博士(后)15-30万元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教授61-100万、副教授和博士(后)31-50万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 科研启动金一般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年度拨入;因学科建设急需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可以一次性拨入。
第十一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未满离开学校的,须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费、购房安置费和科研启动金。
第十二条 学校的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个别拔尖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注明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具体内容,以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为准执行;发生相应调整的,本办法也以新调整的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