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7]22号
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为加快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的住房安置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建立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高水平高素质师资队伍,为学科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引进人才住房安置对象为:二院院士、教授、博士。
二、高层次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方式:(1)申请购房安置费,同时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2)申请一定的租房补贴,同时纳入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三、购房安置费用于在杭州市购买住房(不含校内专用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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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安置费(总额=首期款+10年分期款) |
总额 |
首期款 |
每年款x10年 |
二院院士 |
面议 |
教授 |
30 |
15 |
1.5 x10 |
博士 |
20 |
5 |
1.5x10 |
(1)申请购房安置费人员需与学校签定《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购房安置费协议书》,享受购房安置费补贴后不再享受校内专用房分配和国家、浙江省有关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2)购房安置费总额一般按博士20万、教授30万确定。对于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适当增加,具体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在报到之前与学校签订《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购房安置费协议书》。
(3)购房安置费由首期款和分期款组成,分期款按10年发放,税费自理。
(4)已在杭州市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引进人员不再享受购房安置费。
(5)夫妻双方同时引进的,购房安置费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安置费,纳入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四、学校给高层次引进人才一定额度一定时间的租房补贴,用于高层次引进人才来学校工作过渡性租房补贴,同时纳入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申请购房安置费人员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1)高层次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按1200元/月发放2年,教授按1500元/月发放2年(期间若在杭州市购买住房,可申请提前一次性发放)。
(2)对于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报到之前与学校签订《校内专用房安置协议书》人员,可以申请在学校引进人才留用房源中购买校内专用房。具体申购条件按浙江省省级专用房购房政策执行,办法由公共事业管理处另行制定。
(3)同意从学校引进人才留用房源中购买校内专用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按1200元/月发放1年,教授按1500元/月发放1年(办理购房手续时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4)在杭州市已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引进人员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5)夫妻双方同时引进的,租房补贴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五、对于部分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可申请学校周转房过渡,申请学校周转房人员不再享受租房安置费。具体按学校周转住房管理规定(浙工大发[2007]16号)执行。
六、学校给高层次引进人才发放一定的安家费,安家费标准为博士(后)1万,教授2万元。
(1)安家费一般按博士(后)1万元,教授2万元标准确定。对于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适当增加,具体额度在报到之前与学校协商,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发放。
(2)在杭州市已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引进人员不再发放安家费。
(3)夫妻双方同时引进的,安家费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
七、高层次引进人才一般需在学校服务5年,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需全额退还已发放的购房安置费和安家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