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厦门理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快速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特就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的对象、条件
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的引进人才必须是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原则上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1)院士;(2)50岁以下的教授(女性45岁以下);(3)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4)42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5)35岁以下的博士;(6)学院需要的其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才。
二、引进的学科专业方向
引进的学科专业方向如附件一所示。
三、引进人才的方式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引进人才,可采取全职或兼职的方式来我院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1、全职人员:需与我院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对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省外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资级别以及其它待遇,重新建立人事工资档案,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兼职人员:学院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特别是优秀的海内外人才,包括:(1)双聘院士;(2)长江、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3)兼职专业课教师;(4)能够定期给我院师生开设学术讲座的讲座教授;(5)在企业任职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授或高级顾问。
对兼职人员可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聘用,即每年在我院工作一定的时间段,其优惠待遇按其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及贡献兑现。
四、全职引进人才的待遇
1、津贴:享受我院同级职务人员的各项津贴(包括校岗级津贴、绩效津贴和奖励津贴,视工作业绩评定后分级发放);
2、住房待遇:由外地调入人员,可享受有关住房的优惠待遇:(1)购房补贴。根据引进人才的职称及学历分级发放,如附件二所示。购房补贴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次性发放。夫妻双方均属引进人才的,层次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购房补贴,其配偶享受本人的半额购房补贴。(2)人才住房。根据《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经本人申请并获市政府批准者,可申购或租赁厦门市人才住房,人才住房配售面积标准如附件二所示。(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根据厦门市《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厦委办发[2008]14号)规定,符合厦门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引进人才,经本人申请并获市政府批准者,可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如附件二所示。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4)过渡住房或过渡房租金补贴。学校或为引进人才提供过渡房并配备基本生活用具(租金按厦门市公房价核算,提供过渡住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半),或对不居住学院提供的过渡住房的引进人才按月予以过渡房租金补贴(连续发放不超过一年半),如附件二所示。
根据厦门市相关文件规定,引进人才如申请经济补贴,则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如申请购买人才住房,则不得再申请经济补贴。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院将给予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并且资助,用于学科建设及团队建设。
4、科研启动费:从事教学科研的引进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评审,立项后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金额见附件(购房补贴及科研启动费均为“基数+追加值”,可累加)。
5、办公条件:学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其余办公用品可从本人的科研启动费中支付。
6、路费:可报销一次来校面试的被录用人员的国内往返路费(教授、紧缺专业的博士及紧缺专业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可乘飞机),并报销本人来校报到及随迁家属子女的路费及国内的行李托运费。对在读全脱产博士,不论录用与否,均可报销来厦面试的单程路费。
7、配偶安置:对一般需求专业的引进人才,自行解决配偶工作;对紧缺专业或特别紧缺专业的引进人才,协商安置配偶的校内工作岗位或推荐校外就业单位。
8、子女入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学院协助解决入学问题;对引进的重点人才(指经专家评鉴小组评审确认后作为重点对象的高层次人才,由厦门市组织评定),允许择校入学就读一次,免收择校费用。
9、引进的博士生导师可挂靠福建省其它高校博士点,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
10、协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争取获得福建省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省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提供不少于200万元用于支持院士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分别提供50万、20万、10万元支持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获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工作。
11、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校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任职时间、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直接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校教师系列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经过预聘程序,学校可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学校聘任时间算起。评定职称时外语可免试。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将根据学院的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3、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