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字〔2008〕23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并经2008年6月10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才引进 办法 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08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是实现学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和建设多科性、研究型、开放式高水平大学办学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学科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学校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为了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以有较高学术素养、有一定学术声望、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秀人才为对象,以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分层引进为原则。
第二章 人才层次及条件
第三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备选人的学术水平,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包括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科学家。
(二)第二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际著名大学担任终身教授职位的归国人员;
2.曾经受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者;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
5.曾经是“973”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曾经是“863”重大项目负责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以及相应等级的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三)第三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在45岁以内,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目前是“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列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包括“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优秀青年教师奖励计划”);列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3.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第一的高校教学科研人员;
4.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领域论文、其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的海外归国人员。
(四)第四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年龄在40岁以内,身体健康者。该层次主要引进学校重点扶持学科或新兴学科急需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校领导级相关人员组成。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二)定期召开例会,审批学校人才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人选;
(三)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学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向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相关政策、人才评价体系、拟引进人才工作计划;
(二)受理各学院人才引进申请;
(三)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班子成员、系主任、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责任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人才引进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搜集本学科优秀人才信息,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
(三)受理应聘者申请,并负责对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水平进行考核;
(四)向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人才引进申请;
(五)负责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学科梯队落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
(六)协助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拟引进人才,由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对其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考评,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为了使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分层引进的原则下规范有序,人才引进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根据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规划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要求应聘者向用人单位(相关学院)提供以下应聘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基本情况简介(含教育学历、工作简历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教学、科研成果简介(包括科研项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索引、专著目录及代表作复印件);
(二)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根据应聘材料对应聘者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按以下程序进行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1.学院党政联席会初审;
2.学院领导、学科带头人通过面谈及其他方式了解应聘者情况;
3.应聘者到学院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会由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组织,并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专家组成评议组;
4.评议组成员对报告人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聘用的依据之一。
(四)人才引进办公室对学院考评通过的拟引进人员的资格、引进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并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成果进行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五)人才引进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合格人选提交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人员,并在校内公示。
(七)人事处向公示无异议的引进人员发出录用通知,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调入聘用手续。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九条 学校每年拨专款作为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负责使用和落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安家费等,当年如有节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学校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研究启动经费,新引进人才研究启动经费的具体资助额度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批引进时同时审批,引进人才在办理完报到手续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资助额度为:
(一)第一层次人选:100万元以上。
(二)第二层次人选:30—50万元。
(三)第三层次人选:5—10万元。
(四)第四层次人选:3—5万元。
第十一条 工作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学院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办公实验条件,相关配套设施所需费用可在学科建设经费、研究启动经费中列支。确需学校解决工作条件的,学院先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学校,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及安家费。住房补贴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安家费主要包含安家补贴、搬家费、子女择校赞助共建费等。对在京无住房的引进人员,学校提供两居室的周转房供其周转使用三年,周转房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周转住房及安家费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批引进时确定。安家费标准为:
第一层次:10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第二层次:5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第三层次:3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第四层次:1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工资与岗位津贴。引进人员的工资与岗位津贴按国家政策和学校岗位津贴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配偶的工作、配偶及子女户口。
(一)第一、二层次人才的配偶,如需学校解决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协商,在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引进时确定解决方案。
(二)第三、四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向缺编单位推荐,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解决爱人工作:
1.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不含)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3.专业符合岗位要求。
(三)学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引进人员的配偶及子女办理户籍手续。
第六章 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 学院要结合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和年度计划;在学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基础上,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学院领导班子和学科带头人要把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学院人才引进工作是学院领导班子、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参考目标:
1.非博士点的硕士点二级学科(不含自设二级学科):教授1名、副教授2名(年龄在60岁以下);
2.博士点二级学科(不含自设二级学科):教授3名(年龄在60岁以下,其中50岁以下的教授至少1名);
3.省部级重点学科(满足学科基本要求):第三层次以上的教授1-2名;
4.国家重点学科(满足学科基本要求):第一层次的教授(专、兼)1名、第二层次的教授(专)1-2名、第三层次的教授2名;
5.高层次人才只能在本人所从事的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任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引进人才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起重要作用的推荐人,在协助引进成功后,学校给予奖励:第一层次人才的推荐人奖励50000元,第二层次人才的推荐人奖励10000元,第三层次人才的推荐人奖励5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调入的人员不适应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