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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
2013年11月13日 博士招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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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文件 钦学院发〔2013〕149 号 关于印发钦州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钦州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钦州学院 2013 年10 月16 日 钦州学院办公室2013 年10 月16 日印发
钦州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全面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能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到我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从而满足建设北部湾大学和应用型科技大学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条件 (一)院士级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杰出人才 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且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及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社会科学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科技部“863”或“973”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首席专家,在学术界有得大影响的海内外学者。 (三)学科带头人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人员,年龄在55 周岁以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且获得过国家级二等(主持)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科技成果奖励,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过较多高水平论文(论著)。 2.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且主持获得两项(省)部级二等奖科技成果奖励(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等),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过较多高水平论文(论著)。 3.在国(境)外有较高知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近五年在SCI 分区表I 区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过论文。 (四)学术骨干 年龄在50 周岁以下,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任正高级职务满2 年,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发表学术论文6 篇以上。 2.博士生导师,主持过国家级项目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3.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出站人员,目前正在主持国家项目,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 篇以上。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5.获得过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 篇以上。 6.具有正高级职务,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 篇以上。对于在实践应用领域做出过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度的应用型人才,视其研究领域、研究水平及应用前景等方面情况,需作为学术骨干引进的,可适当放宽相应的条件。 (五)一般专业教授、高校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年龄在50 周岁以下,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 篇以上。 (六)非高校系列的正高级年龄在50 周岁以下,主持过省部级项目,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 (七)博士后、紧缺专业博士、一般专业博士年龄在45 周岁以下,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 (八)紧缺专业副教授、一般专业副教授年龄在45 周岁以下,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 (九)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 周岁以下,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四大检索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 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 二、引进人才服务年限 (一)第一、二类人才引进时商定。 (二)第三、四、五、六、七类人才服务年限为8 年。 (三)第八、九类人才服务年限为5 年。 三、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安家费 1.院士级、杰出人才面议。 2.学科带头人:50 万元。 3.学术骨干:25 万元。 4.一般教授、高校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5 万元;如具有博士学位,则安家费为20 万元。 5.非教师系列正高级12 万元。 6.紧缺专业博士12 万元;博士后10 万元;博士9 万元。 7.紧缺专业副教授5 万元;一般专业副教授2 万元。 8.紧缺专业硕士1 万元。 如同时具备2 个或2 个以上条件者,按最高的一项发放。安家费分5 年发放。 (二)职称 取得博士学位没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学校给予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2 年。 (三)住房补贴 1.院士级、杰出人才面议。 2.学科带头人:在钦州市首次范围内购房,给予30 万元住房补贴。可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学校集资房一套,其住房补贴可冲抵房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学校预支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50%),余下的住房补贴部分按三年逐年发放。 3.学术骨干:在钦州市首次范围内购房,给予30 万元住房补贴。可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学校集资房一套,其住房补贴可冲抵房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学校预支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50%),余下的住房补贴部分按三年逐年发放。 4.一般教授、高校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在钦州市首次范围内购房,一般教授、高校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给予25 万元住房补贴,非教师系列的正高级给予18 万元住房补贴。可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学校集资房一套,其住房补贴可冲抵房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学校预支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50%),余下的住房补贴部分按三年逐年发放。 5.紧缺专业博士、博士后、博士:在钦州市首次范围内购房,紧缺专业博士、博士后给予8 万元住房补贴,一般专业博士给予 6 万元住房补贴。可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学校集资房一套,其住房补贴可冲抵房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学校预支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70%),余下的住房补贴部分按三年逐年发放。 6.紧缺专业副教授、一般专业副教授:可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学校集资房一套。 7.紧缺专业硕士:在学校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学校集资房一套。 (四)过渡住房 属引进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提供期限为两年的过渡性住房。如学校无法安排过渡性住房,需自行租房居住的,则给予过渡性租房补贴(如以其它方式落实住房的,则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1500 元/月。 2.第五、第六类人才:1200 元/月。 3.第七、八类人才:1000 元/月。 4.第九类人才:400 元/月。 (五)科研启动经费 1.院士级、杰出人才面议。 2.学科带头人:文科类10 万元,理工科类12 万元。 3.学术骨干:文科类8 万元,理工科类10 万元。 4.一般专业教授及非教师系列正高级:文科类5 万元,理工科类8 万元。 5.博士后、紧缺专业博士、博士:文科类2 万元,理工科类3 万元。 6.紧缺专业副教授:文科类1 万元,理工类2 万元。一般专业副教授:文科类0.5 万元,理工科类1 万元。 7.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文科类0.5 万元,理工类1 万元。 (六)实验室建设费 1.院士级、杰出人才的实验室建设费面议。 2.学科带头人实验室建设配套费100 万元。 3.学术骨干实验室建设配套费50 万元。 以上实验室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相关办法进行采购及管理。 (七)办公设备配套费 1.院士级、杰出人才的面议。 2.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博士生导师:1 万元。 3.一般教授及正高级职称、博士:6000 元。 (八)工资相关待遇 按学校确认的职称分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如遇政策变动则按新政策执行。 (九)其它待遇 1.院士级、杰出人才的面议。 2.博士生导师在招收博士研究生期间,按桂组通〔2006〕137号文件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 元。如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3.属第三至第八类人才按学校有关规定每月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4.引进人才配偶安置 (1)院士级、杰出人才的配偶由学校安排工作。 (2)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配偶由学校安排工作。 (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安排工作。 (4)博士后、紧缺专业博士、博士,其配偶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安排工作。其配偶有本科学历的,学校尽可能在钦州市范围内帮助其联系工作。 (十)入编 引进的人才,经过严格全面的考核,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可按程序向钦州市申请办理入编手续。但如在入编后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将按上级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解除聘用协议,予以解聘。在待入编期间,学校按规定购买“五险一金”。 四、引进人才的程序 (一)每年9 月,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人事规定,研究讨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招聘要求、使用计划、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等,制订计划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二)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三)应聘者应聘时,应把个人基本情况的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和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近5 年发表论文(著)、主持和参加的科研项目、获奖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对应聘岗位的工作设想;家庭情况、配偶工作意向;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发送学校招聘信箱或各单位招聘信箱。 (四)各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拟聘人员的面试报告,报人事处同意后,组织对应聘者的面试考核。应聘者面试时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验证。 (五)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用人单位、专业专家等组成,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形成书面意见,将引进的具体意见和所有相关资料报人事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引进还需补充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 (六)学校党委研究审定。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引进还需补充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七)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五、违约责任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在规定服务期限内,要求调离、辞职提前解除协议,或被学校辞退的,应按照签订的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工作职责 实行以人事处为主,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人才引进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学校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把人才引进工作做好做实,并为引进的人才营造和谐、舒心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各用人单位的职责 1.各用人单位依据学校人才规划和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并在每年9 月底以前报学校人事处,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人才,访求人才,广泛收集人才信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负责拟引进人才的考察和评价。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组成考核小组,对拟引进人才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其职业品德、专业基础、学术水平、学术成果、试讲等情况进行综全评价,并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上报。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3.负责引进人才报到后需要办理的生活、工作等具体事务。 (二)人事处职责 1.负责拟引进人才的政审,起草关于引进人才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文件,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负责学校引进人才工作的对外统一宣传,代表学校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负责引进人才的内部协调和与相关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的联络,具体办理引进人才的商调、调动、入编、签约聘用和工资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向引进人才兑现学校承诺的条件。 2.对考核小组研究上报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对学校决定引进的人才及时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问题的补充 (一)根据《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钦发〔2008〕23 号)、《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钦办发〔2010〕1 号)文件规定,引进人才办理入编手续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钦州市申请安家费、住房补贴。引进人才要配合学校做好申请工作,钦州市文件所享受的待遇不与学校的待遇合并享受。 (二)引进人才按享受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实行合并享受。 (三)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暂行办法所列的高层次人才仅指办理正式人事关系转入手续的高层次人才。 (五)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给。 (六)引进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如属钦发〔2008〕23 号文件规定的紧缺范围,则文件规定向钦州市人才办申请确认后,其相关待遇按文件执行。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为税前数额,以人民币支付。住房补贴的支付是须在钦州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如不购买住房,不能领取。 八、此前引进的各类人才,按引进时学校当年的人才待遇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13 年11 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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