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强对我区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 “富民强桂”战略,从2013年到2020年,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广西高校创新创业。
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高校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根据人才发展的需要,允许采用某些特殊政策,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指导实施,各用人高校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和用人高校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有海外求学或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急需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引进后必须全职在国内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为所从事科研领域中的拔尖人才,是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二)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海外应届毕业生,或取得了突出成绩并且是高校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破格引进。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回国工作一年之内均可申报。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综合各用人高校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高校今后5—10年的人才需要,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高校每年引进的人才规模、提供的岗位、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六条 用人高校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填报《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申请表》,经本校公示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第八条 用人高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自治区教育厅商有关部门、高校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理工类50万、人文社科类30万元资助,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予以解决。高校从非财政拨款中按1:1配套资助。资助资金由用人高校统筹用于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
(二)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鼓励科技技术成果申报专利,支持技术成果转让。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高校协商同意,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用人高校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费,科研仪器设备、实验用房等进行科研工作必备的条件,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对编制已满的高校,确因工作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由高校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办理编制使用手续。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可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享受同级岗位人员待遇。
(五)引进人才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业务水平、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用人高校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用人高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商定。
第十二条 各用人高校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期至少5年,由用人高校按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所在高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报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按合同约定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校根据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七条 通过本办法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纳入国家“千人计划”资助或广西其他人才专项资助的,按就高的原则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