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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暂行规定
2012年9月29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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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师校发[2009]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力度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才来校工作,改变教师队伍中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比例偏低的现状,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和学缘结构,加快教师队伍的国际化进程,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引进优秀海外留学人才的基本原则是:
(一)待遇从优。在同等条件下,对从海外引进的优秀留学人才,在住房、科研启动费、实验室建设费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二)特事特办。针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 “一人一策”。
(三)人尽其才。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优秀留学人才的作用。
(四)统筹兼顾。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包括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博士和博士后。
第四条  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尊重他人,身体健康,愿意为国家服务;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具备讲授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全职来校工作。
(二)类别条件
1.学术带头人
⑴在海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多年在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多年在海外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的经历;
⑵在本学科领域做出了有影响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⑶具有带领团队在学科前沿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2.学术骨干
⑴获得博士学位后有4年以上海外教学、科研或研发工作经历;
⑵受过完整规范的科研训练、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⑶在本学科主流期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至少5篇)学术论文;
⑷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3.博士和博士后
⑴在海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后有 2年以上的海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
⑵在本学科主流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⑶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
(一)提供140m2—180m2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总额相当于引进当年模拟产权房价60%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5万元;
(二)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启动费10—30万元,实验学科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受聘期间按学校当时政策享受所聘职务级别的岗位津贴和学术带头人特殊津贴1000元/月(享受特殊津贴的时限为三年);情况特殊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另行确定;
(四)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并可根据需要整合研究力量,组建学术团队;
(五)直接评聘为正高职务;
(六)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安排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
第六条  学术骨干
(一)提供120m2—140m2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总额相当于引进当年模拟产权房价50%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4万元;
(二)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启动费6万元—12万元,实验学科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受聘期间按学校当时政策享受所聘职务级别的岗位津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另行确定;
(四)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并可根据需要加入相关学术团队,或自我建立研究小组;
(五)符合学校正高条件者,可直接评聘为正高职务;接近学校正高条件者,可低职高聘为正高职务(聘期3年);
(六)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安排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
第七条  博士和博士后
(一)提供90m2—120m2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总额相当于引进当年模拟产权房价40%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3万元;
(二)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启动费4万元—10万元,实验学科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受聘期间按学校当时政策享受所聘职务级别的岗位津贴;
(四)可直接评聘为副高职务;特别优秀者,可低职高聘为正高职务(聘期3年);
(五)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安排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信息。人事处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每年10月在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公告,面向海内外发布人才引进信息。
(二)物色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对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渠道获取人才信息,积极发掘人才,提出初步推荐人选与人事处交换意见。
(三)专家评议。用人单位与人事处交换意见后,组织本单位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和评议,内容包括:本人的学风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用人单位根据评议情况集体研究后确定拟引进人选。
(四)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选材料报送到人事处。材料包括:《陕西师范大学拟引进人员审批表》,拟引进人选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近5年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等。
(五)组织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是否引进、引进待遇等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根据需要学校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学部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学风道德进行再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确定人才类别的依据。必要时可采用校外通讯评审、请推荐人选到会答辩等办法。
(六)学校审批。主管校长对人事处提出的人才引进意见审定后,由人事处将拟引进人员材料报送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特殊情况可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报到等手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学院(中心)负责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聘期考核,督促学院(中心)做好年度考核;学院(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合约管理。引进的海外人才,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待遇和条件、工作职责、聘期目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实行严格考核。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及聘期目标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承担教学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及争取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获得高级别奖项的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首个聘期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以提交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从第二个聘期开始,按规定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引进人才的考核评估意见作为学校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的,可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级聘用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确定服务期限。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人才基本服务期为8年。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除应按照所签订来校工作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需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余款。对于服务期未满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须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余款。
第十四条  薪酬实行动态调节。引进人才如实行年薪制其时限为第一个聘期。第一个聘期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参加岗位聘用,并根据所聘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专用住房额度,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严格掌握,以保证引进人才的住房条件。专用住房由人事处负责提出分配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安置中的具体服务与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学校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经费预算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划拨引进人才专项经费,解决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购房补贴以及所需的实验室建设经费。本规定有明确标准的费用项目,由财务处根据标准和列支渠道支付,对于规定之外的费用应按《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才计划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学校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多种措施为引进人才补充配套经费。
第七章 后续服务
第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牢固树立“教师为本,人才第一”的理念,努力创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使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学校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中心)对已引进人才除常规走访外,每学期应举行不少于一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引进人才“一对一”服务机制,在引进人才进校后即确定和落实专人与之结成对子,为其熟悉了解学校情况和释疑解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其适应环境,顺利融入学校及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中,对于突出的问题及时向学院(中心)或学校反映。“一对一”服务时间一般为两年。各单位确定的“一对一”服务名单在引进人才报到一周内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中的旗帜型学术带头人引进待遇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夫妻双方皆为博士且均符合我校引进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提供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其中一方可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享受全额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另一方则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的半额享受安家费和购房补贴,但双方享受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总额不能超过其所购住房模拟产权价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待遇条款中所表述的“有偿集资住房”是指本规定制定时已建成的校内集资房。如校内无房源时,另行制订引进人才的住房及购房补贴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经2009年11月25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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