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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2012年9月29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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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师校发[2009]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科建设,集聚学术大师,建设创新团队,积极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实现学校建设“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指对带动学校某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对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包括旗帜型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学科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为依据,优先引进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点、拟申报博士点和发展前景良好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五条  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优惠政策,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旗帜型学术带头人
(一)对象
1.第一层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著名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其以上获得者(第1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其以上获得者(第1人);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召集人;其他具有带领团队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的旗帜型学术带头人。
2.第二层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含曾经是);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的学术带头人;973计划专家顾问组成员或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973计划专家咨询组或863计划专家组成员;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责任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高等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人); 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人);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上以责任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者;其他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3.第三层次:
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曲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设置暂行规定》聘任的特聘教授;曾经是国家 “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的校级特聘教授。
(二)条件
1.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就;
2.熟悉和掌握本学科领域或方向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组织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经验和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科研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第一层次不受限制,第二、三层次自然科学类一般在5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
(一)对象
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或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学科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国家专业学术权威期刊(或连续出版物)的兼任主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1人);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第1人);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人);在国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多次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主题发言者(提供主题发言邀请函);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的学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
其他不属上述人员范围,但属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相当职务)且科研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
1. 近5年内,自然科学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本学科SCI一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SCI二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影响因子在本学科排名前5%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CI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单篇他引次数50次以上;
人文社科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标志性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本学科权威期刊(或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累计6篇(次)。
2. 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第1人),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人),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第1人)。
3.具有其它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经学院(中心)、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也可列为引进对象。
(二)条件
1.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学术成就;
2.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达到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 具有博士学位,工作业绩应超过学校本学科正高职人员平均水平,且具有发展潜力;
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严谨求实的治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善于协作的团队精神;
5.身体健康,年龄自然科学类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  学术骨干
(一)对象
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中青年专家);原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原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一等资助);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第1人);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第1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第1人)。
其他不属上述人员范围,但属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且科研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
1.近5年内,自然科学类主持过国家级项目1项且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其以上(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
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过省部级项目1项且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其以上(第1作者)。
紧缺(特殊)学科或专业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科研成果突出,发展潜力较大,主持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在本学科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本学科权威(SCI)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 近5年内,主持有国家级项目,且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第1人),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1人),或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前3人,省部级第1人)。
3.具有其它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经学院(中心)、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也可列为引进对象。
(二)条件
1.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研究,并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
2.具有在某一研究方向上达到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工作业绩应超过学校本学科同等职务人员平均水平,且具有发展潜力;
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严谨求实的治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善于协作的团队精神;
5.身体健康,年龄自然科学类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旗帜型学术带头人
(一)第一层次
1.提供180m2以上校内住房一套(房款由学校全额补贴,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一次性安家费30万元;或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和安家费100万元(其中安家费30万元),用于购买校外商品住房;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且可根据工作需要再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3.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享受校内年岗位津贴20—50万元(税前)。其中,两院院士和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著名学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另行确定;
4.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和工作专车;
5.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子女需调动者,学校协助解决。
(二)第二层次
1.提供160 m2-180m2校内住房一套(房款由学校全额补贴,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或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和安家费50万元(其中安家费10万元),用于购买校外商品住房;
2.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启动费15—100万元,且可根据工作需要再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3.受聘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享受校内年岗位津贴10万元(税前)(其中“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同时享受教育部提供的奖金10万元/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另行确定;
4.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提供工作用车;
5.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三)第三层次
 待遇执行《陕西师范大学“曲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设置暂行规定》。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
(一)提供140m2—180m2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总额相当于引进当年模拟产权房价60%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5万元;
(二)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启动费5—20万元,且可根据工作需要再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受聘期间按学校当时政策享受所聘职务级别的岗位津贴和学术带头人特殊津贴1000元/月(享受特殊津贴的时限为三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标准的确定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本人近三年所获薪酬的总和为基本依据,以不低于校内同类人员收入水平核算,同时享受学术带头人特殊津贴1000元/月(享受特殊津贴的时限为三年)。
(四)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
(五)配偶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引进优秀人才配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术骨干
(一)提供90m2—140m2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全职工作满8年后与校内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产权政策),并享受总额相当于引进当年模拟产权房价35%-45%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3万元;
(二)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启动费3—10万元,且可根据工作需要再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受聘期间按学校当时政策享受所聘职务级别的岗位津贴;
(四)配偶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引进优秀人才配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具体程序为:
(一)制定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编制和学校年度用人计划及各单位需要,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务会研究确定。
(二)发布信息。人事处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每年10月在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公告,面向海内外发布人才引进信息。
(三)物色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对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渠道获取人才信息,积极发掘人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与人事处交换意见。
(四)专家评议。用人单位与人事处交换意见后,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和评议,内容包括:本人的学风道德、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用人单位根据评议情况集体研究后确定拟引进人选。
(五)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选材料报送人事处。材料包括:《陕西师范大学拟引进人员审批表》,拟引进人选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近5年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等。
(六)组织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是否引进和引进待遇等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根据需要学校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学部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学风道德进行再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人才层次划分的依据。
(七)学校审批。主管校长对人事处提出的人才引进意见审定后,由人事处将拟引进人员材料报送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特殊情况可提交校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的工作分工。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报到等手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学院(中心)负责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校院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聘期考核,督促学院(中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院(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合约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待遇和条件、工作职责、聘期目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进行严格考核。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及聘期目标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及争取重大科研项目、争取高水平研究成果、争取获得高级别奖项的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对所有引进的人才引进当年免于年度考核。其中,对旗帜型学术带头人只实行聘期考核,考核可采取述职答辩、同行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对两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著名学者免于考核。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引进人才的考核评估意见作为学校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的,可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级聘用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确定服务期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基本服务期为8年。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除应按照所签订来校工作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等。对于服务期未满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须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余款。
第十八条  薪酬实行动态调节。引进的人才如实行年薪制其时限为第一个聘期。第一个聘期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参加岗位聘任,并根据所聘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专用住房额度,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严格掌握,以保证引进人才的住房条件。专用住房由人事处负责提出分配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安置中的具体服务与协调等工作(见引进人才工作程序图)。
第二十条  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学校划拨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购房补贴费以及所需的实验室建设经费。本规定有明确标准的费用项目,由财务处根据标准和列支渠道支付,对于规定之外所需费用按《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符合陕西省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学校积极申报,争取省级部门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多种配套性措施作为引进人才的补充经费。
第七章 后续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牢固树立“教师为本,人才第一”的理念,努力创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使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中心)对已引进人才除常规走访外,每学期应举行不少于一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建立引进人才“一对一”服务机制,在引进人才进校后即确定和落实专人与之结成对子,为其熟悉了解学校情况和释疑解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其适应环境,顺利融入学校及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中。对于突出的问题及时向学院(中心)或学校反映。“一对一”服务时间一般为两年。各单位确定的“一对一”服务名单在引进人才报到一周内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文件涉及的人才引进属于实质性引进,原则上引进人员应将人事关系转入学校。人事关系不能转入学校的国内人才按《陕西师范大学聘任兼职教授暂行办法》执行;对于外籍人才须结合外籍专家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紧缺(特殊)学科或专业随学科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暂定为体育训练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音乐学等专业。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纳入引进对象范围的常规补充人员,由用人单位考察评议后提出具体意见,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复核,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常规补充人员享受一次性安家费2万元,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自然科学类3万元,其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对于夫妻双方皆为博士且均符合学校引进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提供学校有偿集资住房一套,其中一方可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享受全额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另一方则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的半额享受安家费和购房补贴,但双方享受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学校住房模拟产权价的总额。
第三十一条  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执行《陕西师范大学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暂行规定》,其中符合本暂行规定旗帜型学术带头人条件的,其待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待遇条款中所表述的“校内住房”或“有偿集资住房”是指本规定制定时已修建好的校内集资房源。如校内无房源时,引进人才的住房及购房补贴办法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经2009年 5 月12 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1]5号)和原《陕西师范大学引进“旗帜型”学科带头人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1]6号)不再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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