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激励拔尖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学校决定实施“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35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学校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促使其立足实际,瞄准国际学术前沿,找出差距,潜心学习并开展研究,逐步实现预定目标。
二、选拔条件
第三条 本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事业心强、业绩突出。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在相关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教师,以第1或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已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至少被SCI检索5篇,或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3;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以第1或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已发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学术论文至少5篇;
(2)以前2名身份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973”等国家级项目;
(3)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前3名,或获得我校“青年教师科教创新奖”,或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
3.到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本计划每两年选拔、评审一次,每次资助10~15人,资助周期为5年。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各学院可推荐2人。有国家重点学科、校级以上优秀创新团队的学院,名额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本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经个人申请或教研室、系推荐,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推荐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校人事处。
第七条 学校组织7~9位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八条 对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公示后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批。
四、支持措施
第十条 由学院协助入选人员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制定可实施的研修、发展计划,积极联系国外名师名校,鼓励其出国留学,拓展视野。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自然科学类每人合计15~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合计5~10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的出国研修及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入选人员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等多种方式赴国外名校或著名研究机构开展学术活动。资助期内可连续在国外学习2年,或3年内每年在国外学习3~9个月。
第十三条 入选人员全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津贴按学校核拨标准发放,其中赴国外研修人员在批准学习期内每月补贴人民币1500元,资助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四条 入选人员全脱产研修期间,不影响研究生招生、职称评审等。其职称评审主要考核论文质量、科研创新性等指标,计算教学工作量时扣除脱产学习时间。
五、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入选者必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研修及科研工作计划,力争在资助期内成功获得省部、国家级基金或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我校创新团队成员申请本计划,其研究方向和研修计划需经首席专家认可。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以及校聘关键学术岗位教师有责任协助团队成员出国进修。
第十七条 入选者应承诺资助期内原则上不参加学校职能部门领导岗位竞聘,10年内不调离学校。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核拨采用“2+3”模式。其中前两年资助60%,两年后由学校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对受资助人员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资助其余经费。对两年内未取得明显进展或出国研修计划未成行或无明确意向,学校不再继续资助。入选者出国研修回校后,学校可组织专家论证,决定是否继续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入选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向学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含资助经费支出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学校将积极推荐参加上级各类人才选拔项目。
第二十条 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须提交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所在学院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终止或撤销其获资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选本计划的优秀青年教师,学校将优先推荐其争取国家、省部设立的基金和人才项目,入选者按相关规定可获得学校相应配套政策支持。对于成功申请省部级人才项目者,可优先纳入我校“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做好国外名师名校的联络及手续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需经费由学校人才基金列支,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实施后,“十佳青年教师”不再评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