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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2012年9月25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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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闽师分人〔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凝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围绕建设多科性、有特色、教学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奋斗目标,重点引进我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急需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引进、重在使用的原则,必须全面考察、审核论证、科学评价、确保质量,并实施聘期目标考核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和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

.1.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海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一定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二)学术骨干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来独立撰写或署名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当年有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列表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依据]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近5年来独立撰写或署名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国家部委(不含下属研究院所)、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国内“985”大学学报,或福建师范大学确认的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近5年来独立撰写或署名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收录1篇;
4、工科类人才近5年有3项科研成果通过厅级以上鉴定。
(三)特殊人才 
根据学科发展和特殊情况,急需引进具有发展潜力的紧缺人才。
(四)学术团队 

.2.
大力推进创新学术团队引进,或是引进后由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努力形成一批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梯队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

第五条  应用文科、工科等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六条  对于引进全职在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学校还提供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资助
费,标准如下(见表一)(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人才
类别
人才类型
学历学位
科研资助费
购房补贴(万元)
安家费(含租房补贴)(万元)
备注
人文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理科
工科
学科
带头人
 
正高职称
博士
 
3-5
 
5-10
40
12
 
特别优秀人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硕士
30
10
 
25
7
学术
骨干
 
副高职称
博士
 
 
 
1-2
 
 
 
3-7
 
20
5
硕士
15
3
 
2
博士(“985”)
 
博士
10
5
博士(“211”)
7
3
博士(一般院校)
5
2
特殊
人才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学术
团队
根据团队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备注: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一方按就高领取,另一方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1/2领取。

.3.
表一:

第七条  人事关系到校后,须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一次性领取安家费。
在福清市当地自行新购住房者,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以及加盖公章的购房发票复印件按以下办法予以兑现:首次发放购房补贴全额的1/2,余额按剩余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如不购房者或在福清以外的地区购房者,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由学校提供住房者(根据学校剩余住房情况分配,原则上学科带头人可享受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学术骨干可享受4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本人及配偶享受该住房的永久居住权,购房补贴则不再领取。房子如经他人单独使用(包括子女)三个月以上的,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服务期满后,本人及配偶若不再居住该住房达半年以上者,学校将无条件收回。
科研资助费根据预算以项目申报方式或按双方签订的引进协议拨付。
特殊人才和学术团队按签订引进协议予以兑现相应的科研资助费、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多种配套性措施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充经费。

.4.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国家或我省提供的待遇:海外人才200万元、国内人才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免税)。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还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满5年)和住房补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用人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7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9万元)。如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变更,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  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引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配偶工作,各单位要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校工会、用人单位等应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自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校工作年限、单位岗位数限制,学校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实行校聘。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情况采取一人一策的模式。对于引进的在某一学术领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进行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的创新学术团队,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及其自身学术成就、学术能力、学术前景及引进方式等,可给予一定的专项创新经费。团队带头人、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在科研资助经费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特殊人才的引进待遇,经论证评估后,由学校与拟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5.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校主导,系主体”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运行机制。简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对特殊人才或特殊需要的人才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具体工作程序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学校须与其签订引进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合同管理。引进人才除完成应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外,须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上多作贡献,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荣获高级别的奖项。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八年。根据学校和引进人才协商签订的协议,对引进人才的履职情况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能依照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履行完规定的服务期,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优惠待遇(学校引进该人才向其支付的超出本校同层级岗位正常待遇之外的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聘用的,应同时解聘。

.6.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联系,积极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一站式”服务,着力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表现积极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列入各单位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和服务,积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
 
第六章  附则
 

.7.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闽师分〔2009〕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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