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建设工作,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
1、坚持与学校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及学科建设需要,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发展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2、坚持按需引进、择优遴选、科学评价、确保质量的原则:重点引进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急需且有发展潜力的人才。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3、坚持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规范人才引进的工作程序,职能部门与用人部门协调配合,合约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为引进的人才创造一个宽松和谐“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建设需要;
5.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要求。
三、引进人才的范围
引进人才分下列七个层次(具体详见说明):
第一层次:两院院士或世界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或国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及相当职务者。
第三层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或国外临床专科医生及相当职务者。
第四层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国外知名大学助教授及相当职务者。
第五层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省级优秀专家、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资深博士后(或资深科学家、资深研究员,近5年发表高水平文章,单篇IF不低于10,总分不少于30)(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六层次: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有突出教学成果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导师)及其他优秀人才、具有同等水平的海外学者及留学归国人员(近5年发表高水平文章,单篇IF不低于7,总分不少于25)(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层次: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建设工作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海外博士后(近5年发表高水平文章,单篇IF不低于5,总分不少于20)(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人才引进的方式
人才引进一般以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原则以全职引进为主。对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柔性”的方式引进,即引进的人员不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以完成特定的科研、教学、医疗任务为目的,双方签订聘用协议的新模式。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内容可以包括:科研合作、技术攻关、学术交流、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的兼职合作,工作时间可以采取灵活的分时制(2-3个月或以上),半时制(6个月或以上)。
五、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第一层次
1、协商确定薪酬待遇及支付方式;
2、以引进的人才为核心,组建学术团队,选聘工作助手,并以团队形式配套科研启动经费;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1000-15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
4、配备工作用车;
5、给予安家补贴费200-250万元或提供专家公寓;
6、解决配偶工作,协助安排子女就业。
(二)第二层次
1、年薪80-100万元;
2、建立独立实验室,组建学术团队,配备科研助手;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500-10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
4、给予安家补贴费150-200万元或提供专家公寓;
5、可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业、就学问题。
(三)第三层次
1、年薪50-80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300-500万科研启动基金;
3、给予安家补贴费100-150万元或提供专家公寓;
4、根据情况可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学问题。
(四)第四层次
1、年薪30-50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200-4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
3、给予安家补贴费70-100万元或提供180平方米左右的教师公寓;
4、根据情况可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学问题。
(五)第五层次
1、年薪25-30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100-15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
3、给予安家补贴费50-70万元或按学校规定提供教师公寓。
(六)第六层次
1、年薪20-25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50-1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
3、给予安家补贴费30-50万元或按学校规定提供教师公寓。
(七)第七层次
1、工资按国家政策和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不少于30万元的科研启动基金;
3、给予安家补贴费20-30万元或按学校规定提供教师公寓。
以上待遇仅限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正式转入学校的全职引进人员或年在校工作时间超过9个月的外籍专家学者,柔性引进人员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协商确定。
特殊专业及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相关待遇由学校直接研究决定。
学校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受二级学科岗位限额的限制。
引进人才若自带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除按《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外,学校可按其项目经费的20%给予奖励。
本规定涉及到的经费计算额度均指人民币,年薪为税前收入。
科研启动基金超过50万元的根据学校财务预算按年度拨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年龄小于35周岁、学校学科建设急需、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学校可以给予更优惠的特殊政策。
六、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
(一)第一层次
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工作职责。
(二)第二层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
2、引领学科发展方向,组织团队协作攻关,并取得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策划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前沿课题,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4、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内外优势资源,带领团队成员与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
5、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第三层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
2、正确把握学科发展动态,带领团队成员在学科前沿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主动申报并承担国际合作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前沿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5、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6、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四)第四层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可行性的研究课题,力争取得重要标志性成果;
3、在申报和完成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过程中起核心作用;
4、推动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促进学科整体水平的提升;
5、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五)第五层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
2、对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
3、在申报国家级课题、省级重大科研项目过程中起核心作用;
4、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在学科整体水平提升中起主要作用;
5、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六)第六、七层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
2、熟悉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情况;
3、在申报国家及省级课题过程中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4、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团结协作,努力工作,积极推动学科整体水平提升;
5、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七、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1、各院(部、系)根据教学、科研、医疗及学科建设工作需要,申报人才引进计划;
2、组织人事部根据各院(部、系)的实际情况及申报计划,确定人才引进的岗位、专业、层次和数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3、对拟引进的人才,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评意见;
4、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专家考评意见提出初步引进意向;
5、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6、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约管理,签订《大连医科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按期进行考核。
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的科研立项等相关工作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安排;工会负责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共同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的经费问题。
八、说明
(1)获得以下奖项: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荷兰、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韩国、新加坡、瑞士、芬兰、挪威、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士(详见说明4)。
(3)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详见说明4)。
(4)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首席科学家。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第二层次相当职务人才:
(1)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学计划(973、863等)、大科学工程、中科院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首席科学家。
(2)担任过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
(3)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4)国际著名学术组织院士(详见说明4)。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详见说明5)教授。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第三层次相当职务人才:
(1)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详见说明5)副教授。
(2)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以上8国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卫生部直属11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三甲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外国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海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主要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日本科学院和工程院、法国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德国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英国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加拿大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意大利科学院、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荷兰皇家科学院、澳大利亚科学院和工程院、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和工程院、瑞典皇家科学院、韩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新加坡国家科学院、瑞士科学院、芬兰科学院、挪威科学院、丹麦皇家科学院、比利时皇家科学院、奥地利科学院。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要包括IEEE、IEE、IEC、APS、AIMBE。
5、按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和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两个排名中的同列学校。
九、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
2012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