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简称“引进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委会评价认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凭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主要包括13个方面的内容:
(一)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可由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相关人员持有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商服务。引进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专人即时承办,限时办结。对引进人才独立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用;对引进人才参股且非控股的企业注册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办理企业年检,实行网上年检,上门服务。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税务服务。引进人才在滇创办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税收政策待遇。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1.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3.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本人及随迁配偶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予以税前扣除。
(五)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1.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2.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下列科研、教学物品: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3.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以下自用物品:
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六)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1.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引进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验资询证、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2.引进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
(七)科研服务。引进人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凡符合《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公示、省政府审批等程序确认正式引进的,由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八)住房。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九)配偶随迁。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滇并愿意在云南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相关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要跨部门、跨行业安排的,可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协调落实。
(十)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滇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参加普通高中入学考试、普通高校全国招生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一)医疗保健。引进人才享受特殊医疗待遇,由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特约证》,其中符合办理《就诊证》条件的,可办理就诊证,凭证可到定点医院就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十二)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境内居住或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有本省公民同等权利。引进人才获得《就诊证》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的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由用人单位缴费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属于外籍人士的,可以在本省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中心应当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十三)职称评定。引进人才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认定小组直接进行考核认定。引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保障措施】
《暂行办法》提出了编制服务指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引进人才服务网络和信息库,安排工作经费等措施,为做好引进人才服务工作提供保障。
1.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服务项目,编制了《服务指南》,详细列出了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绿色通道服务项目手续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注意的事项,并对服务内容、方法程序、责任部门、承办部门、责任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限等作了明确,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建立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服务工作。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设立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负责协调办理引进人才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相关手续及在我省创业或工作期间需要帮助的事宜。
4.建立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5.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解释部门】
《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服务窗口】
省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设在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是昆明市人民中路武成路商业步行街云南人才市场内,联系电话为0871-3611613。各州市、县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