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1〕68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会龙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及直属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会龙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经2011年5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湖南城市学院“会龙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湖南城市学院
2011年7月6日
湖南城市学院“会龙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吸引校外优秀人才为我校工作,带动学科专业建设上新台阶,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参照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校外人才为我校工作,经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实施“会龙学者计划”。
第二条 根据聘任条件与职责,会龙学者聘任范围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会龙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会龙学者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会龙学者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向学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重点专业、优势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倾斜,促进学科、专业创特色、铸品牌。根据各二级学院师资现状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学校每年聘任一次会龙学者,聘任岗位和数量由学校组织专家确定。
第六条 会龙学者基本职责
⒈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⒉指导我校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⒊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
⒋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教育部、科技部项目2项以上,每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三年内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为CSCD或CSSCI源刊或1篇学校认定的国家一级期刊或1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至少有1篇被EI、SCI、SSCI、A&HCI等收录或《科学通报》、《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省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
⒌聘期内每学期至少作1次学术专题报告。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会龙学者招聘条件:
1.学术造诣高深,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2.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55周岁以下,对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具有博士学位;
4.原则上应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国外工作的原则上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学术成就特别优秀或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教学科研4年以上者可不受职称的限制。
第四章 聘 任
第八条 会龙学者岗位由院系部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对已获准设置“会龙学者”计划岗位的学科由学校通过相关媒体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人选。
第九条 设岗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会龙学者人选推荐意见,并请三名以上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人选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会龙学者专项经费奖励。会龙学者待遇标准为文科每人30万元/3年,理工科每人40万/3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发5万,其余经费三年整体考核合格后发放;会龙学者科研成果奖励(科研项目配套仅限于以我校名义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按我校在职人员对待(如目前奖励条例规定:国家基金项目按1:2配套,发表的国家一级期刊奖励5000元/篇,被SCI收录奖励1万/篇等,各项奖励按最高档次进行,不重复计算);所担任的教学工作量按在职教授超课时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受聘人每年可报销一趟往返交通费。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会龙学者来校工作期间的基本住房。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与会龙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会龙学者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包括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的收益等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龙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学校定期对二级学院“会龙学者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二级学院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聘任的会龙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学校人事处进行书面报告,人事处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受聘的会龙学者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对聘期内会龙学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和聘期届满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会龙学者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处组织专家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将撤消其会龙学者称号,解除聘任合同,停发相关待遇:
⒈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⒉有弄虚作假行为;
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⒋触犯刑律等。
第十七条 会龙学者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对因特殊原因辞聘的,学校将从辞聘之日起停发其会龙学者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会龙学者首次聘期届满,可续聘一次,由二级学院报学校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人事处负责“会龙学者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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