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扬大人〔2006〕20号)
第一条 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高成就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二条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察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三条 引进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具备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3、具备担任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4、具备担任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5、博士生导师、教授、具备担任学术方向带头人条件者;
6、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紧缺专业急需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7、在国外留学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年龄,原则上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在50岁以下;博士或副教授在40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引进年度计划。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考核,确定拟引进人选,征得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动(接收)手续。
第六条 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住房待遇。引进人才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人事关系调入学校后,可领取学校一次性购房补贴,其标准见附表。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才,除在校外购房时,可领取学校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外,还可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标准享受逐月计发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学校为夫妻双方都来校工作的博士以上人才提供套房,作为引进人才的周转房;为单人来学校工作的博士、副教授提供公寓住房。引进人才的配偶在扬州市有住房的,学校不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及公寓使用期一般为2年,学校按照周转房管理有关规定收取房租。
引进人才购置新房后,周转房交还给学校。如周转房未住满2年,学校将剩余月数所需交纳的房租作为生活补贴补发给本人。如引进人才不租用学校的周转房,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学校按其可享受周转房面积的2年租金的两倍补贴给本人。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等开支,标准见附表。引进院士的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划拨。
第八条 学校积极鼓励引进人才申报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并优先给予推荐。学校将根据需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包括提供适当的实验设备、配备助手等。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杰出人才的配偶,学校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引进的人才须在本校服务八年。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本校。违约者,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工作要求及相关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