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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2012年2月15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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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
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精神,为保证“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大力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提升整体实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闽江学者聘期三年,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我校2010-2012年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的闽江学者招聘限额为8人。在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招聘限额外,学校将选聘符合条件的闽江学者,报省教育厅评审,奖金由学校和有关学院共同承担。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讲座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实施“高校服务海西六大工程”有关项目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设置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岗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应具体明确本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预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2010-2012年力争各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均聘有闽江学者,并产生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招聘限额,及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我校工作累计达9个月以上。
9.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为高水平大学的知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我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十二条  “闽江学者”原则上应面向海外,优先选聘为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关键和重点领域服务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特别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从台湾引进为闽台产业对接服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根据本细则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招聘条件,以及所在学科发展的需要,拟定本学科招聘闽江学者的具体招聘条件和要求,由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各相关学院每年3月初向学校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闽江学者岗位设置申请材料。闽江学者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应聘者根据各重点学科具体招聘条件,与拟应聘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相关学院负责人联系。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并按招聘条件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学院召开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招聘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 5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一半。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院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校人事处提交拟推荐人选的材料及学院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符合学校公布的岗位招聘条件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校学术委员会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确定“闽江学者”推荐人选,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二十条 待省教育厅评审、公示、公布闽江学者评审结果后,学校与入选者签订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聘具有长江学者经历的闽江学者不必参加评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聘任。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纳入省财政补助的闽江学者,奖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对符合省遴选条件和学校招聘要求,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通过的,但由于受到省财政补助指标限制,无法纳入省财政补助的招聘对象,奖金从校人才经费中开支80%,相关学院经费支付20%。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50万元,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科研配套经费从省重点建设高校建设经费支付50%(根据实际开支情况,通过财务实报实销),相关学院必须为所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科研工作平台并结合科研工作平台通过申报科研课题等办法解决其余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讲座教授每年提供一趟常住地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旅费,旅费从校人才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每年12月初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向所在学院汇报工作进展和配套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各相关学院于每年12月上旬结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估。评估时应注重以下内容:岗位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到岗工作时间及工作绩效、研究工作是否有突破性进展、学科和团队建设等相关内容。各相关学院对闽江学者做出年度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学校审定。
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聘任期满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应提交聘期工作总结报告。闽江学者的聘期考核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评估。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本人对照聘任合同,介绍聘期内履职情况、取得的创新成果及配套经费的使用情况,回答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所在学院介绍本单位对其聘期工作表现的鉴定意见及评估结论建议;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提交学校研究审定。评估结论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闽江学者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 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
3. 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4.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5. 触犯刑律等。
第三十一条  根据闽江学者聘任相关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学校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三十二条  闽江学者聘任期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以及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从校人才经费中开支80%,相关学院经费支付20%。
第三十三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学校将上报教育厅、财政厅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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