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全职引进人才优惠待遇标准
单位:万元(人民币)
类别 |
引进对象 |
主要优惠待遇 |
一次性
人才补贴 |
科研
条件 |
其他 |
教学科研领军人才 |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海外院士 |
商议 |
商议 |
商议 |
商议 |
2.世界前100名大学的教授或终身教授
3.国家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工程负责人
4.已在985、211工程高校、科学院系统、国家国资委直属大型重点企业受聘为正高职务一级岗位者 |
100 |
200-500 |
配置研究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
1.紧缺人才学科急需引进的人才或成果特别突出的人才,相关待遇可商议;
2.引进人才可购买学校双福校区人才房;
3.引进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追加待遇。 |
5.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6.主持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7.国家863、973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支撑计划负责人
8.曾受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者 |
40 |
80-200 |
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0.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主持项目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奖一等奖
12.世界前100名大学的副教授、助理教授 |
30 |
60-150 |
13.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4.主持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5.已在985、211工程高校、科学院系统、国家国资委直属大型重点企业受聘为正高职务二级岗位者 |
20 |
40-100 |
16.已在985、211工程高校、科学院系统、国家国资委直属大型重点企业受聘为正高职务三级岗位者 |
15 |
15-40 |
教学科研带头人 |
1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8.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世界前100名大学工作2年以上,科研成果突出者 |
12 |
12-30 |
19.省部级学术带头人、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
20.具有正高职务的博士生导师 |
10 |
10-25 |
21.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职务人才 |
8 |
5-8 |
配置一台电脑(6000元以内) |
22.其他正高职务人才 |
4-7 |
3 |
教学科研骨干 |
23.世界前100名大学的优秀博士、博士后 |
10 |
10 |
24.近3年成果达到我校破格评审教授要求的博士、博士后 |
8 |
5-8 |
25.海外大学优秀博士、博士后 |
8 |
6 |
26.重庆市外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优秀博士、博士后 |
4-6 |
3 |
27.重庆市外高校、科学院系统优秀博士、博士后 |
3-5 |
2 |
28.重庆市内高校优秀博士、博士后 |
2-3 |
1-2 |
29.符合基本引进条件的博士、博士后 |
无 |
1-2 |
备注:
1.同时具备表中的2项或2项以上条件者,按最高项的标准兑现待遇,不重复享受,“符合基本引进条件的博士、博士后”除外。
2.全职引进人才优惠待遇为进校时的一次性待遇,进校后工资、津贴等待遇与校内同类岗位人员一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重庆市“百人计划”、“巴渝学者”等,按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3.对引进(或回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进校后2年内,如以重庆交通大学的名义获得符合《重庆交通大学引进(或回校工作)高层次人才追加待遇的条件及标准》的教学、科研奖励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实施追加待遇0.5万—20万元;此追加待遇,可与学校科研奖励政策规定的科研奖励同时享受,以人才补贴的形式一次性兑现。
4.未取得正高职务全职引进的人才,如近5年成果达到我校破格评审教授要求,可内聘为教授职务,聘期5年。未取得副教授职务的国内博士、博士后,读博、博士后期间近3年成果达到我校破格评审副教授要求的,可内聘为副教授,聘期3年。未取得副教授职务的海外博士、博士后,可内聘为副教授,聘期3年。其他未取得副教授职务的博士,可内聘为副教授,聘期1年。
5.教学科研领军人才的配偶可随调来校工作;对“业绩优秀、学术水平和贡献突出”或“学校紧缺人才学科急需引进”的教学科研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其配偶工作便于安排的,学校可以考虑。对这些人才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同一时期的规定来具体确定。
6. 学校为教学科研领军人才提供与服务期一致的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左右的过渡房或者服务期内给予每年8400元的租房补贴;为正高职务人才、博士后提供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左右的过渡房1年,在学校无相应过渡房提供给引进人才的情况下,为正高职务人才、博士后提供1年租房补贴6000元,为博士且正高职务人才提供1年租房补贴8400元;为其他博士提供1年租房补贴6000元。提供的过渡房按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在为引进人才提供的科研条件中:经费为4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科研项目方式管理;经费超过40万元的,40万元和超过40万元经费的20%部分按照科研项目方式管理,超过40万元经费的80%部分按照建设特色实验室等方式投入并管理。根据学校学科及专业发展规划,结合引进人才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学校配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及场地。
8.已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到校后按程序认定其资格;对未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如所在学科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且符合我校博士生导师增列的规定和条件者,可按程序申请增列。
9.符合国家“千人计划”、重庆市“百人计划”项目和《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人员,除享受学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外,学校还将积极为其申请国家、重庆市的优惠政策,在申报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办理签证及居留证、子女就学等方面,学校予以积极支持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10.桥梁与隧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载运工具运用工程学科“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按表中相应层次人才的优惠待遇兑现。
11.对只获得博士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之一的国内博士,一次性人才补贴、一次性奖励、科研条件经费按相应标准的50%兑现。
12.一次性人才补贴、一次性奖励和租房补贴,由本人持票据经人事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科研条件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人事处予以配合,具体办法按科技处的相关规定执行;配置电脑、安排过渡房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3.引进的教学科研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人文社科一般不超过55周岁);教学科研带头人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科一般不超过45周岁);教学科研骨干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海外留学背景或科研成果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14.对“世界前100名大学”的界定:依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英国《泰晤士报》、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版三大权威世界大学排名情况确定。
15.所有引进人才享受的优惠待遇根据引进时人才的状况确定,待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工作职责、待遇和服务期并按期到校工作后,再兑现相应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