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速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建设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决定实施“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宗旨
自2012年起,学校每年选派一批青年骨干教师,以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科研协作等形式,到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进行1-2年的研修学习。旨在促进青年骨干教师拓展学术视野、追踪学术前沿、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学术研究能力、产出标志性成果,尽快成长为学术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为培养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奠定基础。
二、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志愿学成回国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服务;
2、在学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三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3、学术思想比较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4、能熟练使用外语进行国际学术交流,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的外语测试;
5、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协调能力,胜任国外研究工作。
(二)具体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优先;
4、主持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者优先;
5、无海外留学、研修经历或海外留学、研修时间不足6个月;
6、有海外留学、研修经历,但系享受国家、省、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研修者,回校工作须满5年,且在近5年内,主持有国家级课题或主持并完成省级课题(须有结题报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山西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I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选派程序
学校一般在每年年初(2012年为7月)制订并公布年度选派计划,各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组织推荐工作。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2、院系推荐。各单位根据学校公布的年度选派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与个人申请材料报送校人事处。
3、审核评议。由校人事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就申请人的研修计划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和研修计划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答辩。
4、学校审批。学校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专家评价意见,确定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5、办理手续。公示无异议者,即可提交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超过12个月未能出国研修者,须重新申报计划。
四、资助政策
1、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2、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工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时,研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必备条件。
3、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津贴、公积金、医保、房补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4、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研修机构提供生活资助者,学校每月补助生活费2000元;国家、省部等公派项目或其他经费资助者,学校每月补助生活费3000元;经费全部由学校资助者,学校每月补助生活费8000元。
五、管理措施
1、分级管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确定选派计划,落实专项经费;人事处负责组织选拔、落实计划、跟踪管理和考核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派出信息,联系校际交流项目、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协助办理出国手续,与接收学校或科研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派出人员的动态信息;各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派出人选,定期与派出人员进行沟通联系,会同人事处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工作。
2、协议管理。出国研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协议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研修人员国外研修期间,一般不得变更研修计划。确需变更者,需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研修人员应按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缴纳保证金,并由一名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近三年内不达退休年龄者)担保;研修人员如违反协议,须承担违约责任。
3、成果管理。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需注明山西医科大学人员或单位名称;凡符合学校科研奖励政策的成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4、常规管理。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每半年须将研修进展情况,向所在单位和校人事处书面汇报一次。
5、考核管理。出国研修人员回国返校后,须向学校提交研修报告和研修成果,并就研修情况在一定范围做一次学术报告;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出国研修人员的研修报告和研修成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另行制定);考核合格者,按研修期限核发生活补助费,报销一次往返旅费及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费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资助,并降低其一个岗位聘任级别;考核结果载入个人档案。
六、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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