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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教育部决定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四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特聘教授人选,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一至二个。第一期,三至五年内,全国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总数计划达到500~1000个。 第六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⑴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重点建设学科; ⑵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⑵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⑶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⑷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⑴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⑵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⑶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⑷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⑸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⑹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设岗高等学校向教育部提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同行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决定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于每年的七月十五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向国内外公布,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⑴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等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于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前报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⑵教育部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⑶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于每年的七月十五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根据专 家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确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选,并于每年的九月一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第一期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奖金由“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任职期间作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计划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作特殊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北京办事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办公室)和香港办事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办公室挂靠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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