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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18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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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部署,大力吸引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海外留学人才及外籍优秀人才来西安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具体实施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重点引进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干事创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有效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加快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落实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和管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既重视做好引进人才工作,也重视对现有已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实施"5211计划",即:从2009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符合中央"千人计划"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引进符合我省"百人计划"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00名左右;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五大主导产业"人才需求为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以及航空航天、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引进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000名左右(以下简称"市级引进人才")。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发布人才引进目录;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5211计划"有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成立"5211计划"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高新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共10个单位。联席会议采取例会方式,定期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是"5211计划"牵头抓总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人才引进需求的收集和汇总;

(二)各有关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引进人才评估、宣传、待遇落实及表彰奖励;

(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

(五)与中央和省委衔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属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重要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属院校和教育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五区一港两基地"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系统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组织对推荐申报"5211计划"人选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初步意见;

(二)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工作生活待遇;

(三)联系国家对口部委和省上对口厅局,及时了解本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动态信息,争取项目、人才、经费和政策支持;

(四)建立健全符合本系统特点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机构和引进渠道,优化和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五)突出行业和专业特点,组织开展人才招聘、重大项目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等活动,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积极支持引进人才的团队建设。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政策保障措施落实、人才信息库建设、跟踪计划实施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负责人才引进网上窗口、办事窗口建设,引进人才人事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单位负责引进人才的医疗、子女入学等待遇的落实,市委统战部、市科协等单位要积极发挥联系海外社团和学术团体的作用,为引进人才牵线搭桥。

第九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所涉及的公安、工商、税务、侨务等有关市级部门,须按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妥善落实引进人才户籍、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税收等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包括市属企事业单位、西安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应在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按照"5211计划"要求,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二) 第三章至第四章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一条 "5211计划"中,"千人计划"人选按中组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8号)规定标准确定;"百人计划"人选按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9〕12号)规定标准确定。
"市级引进人才",应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知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引进后在西安工作原则上不少于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掌握先进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二)在海外参与过重要科研或工程项目实施,在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方面取得过重要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较为丰富的项目规划、项目管理、资本运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四)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经营管理人才;

(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六)我市急需和紧缺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5211计划"中的"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人选,按照中央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市级引进人才"按下列程序推荐审批: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引进申报书等相关资料填写,报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办。

(四)市委人才办对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手续,批复申报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在15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配套支持,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市委人才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特殊办理。

第十四条 对各种渠道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办审核,符合"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和中组部评审。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对"市级引进人才",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须为其提供以下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一)可担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直接负责或参与我市重点工程项目、课题研究等工作。重点项目及课题实施单位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作需要出发,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可以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我市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应以特殊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市级引进人才"享受如下生活待遇:

(一)居留和出入境。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由市外专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协助其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符合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尚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为其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二)户籍。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自由选择在西安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予以优先办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三)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国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应在给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四)住房。引进人才单独来西安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西安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五)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采取协议薪酬制,报酬和待遇应与其能力、贡献挂钩,并随其贡献大小调整。薪酬水平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同时一并考虑和解决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

(六)税收。市财政给予引进人才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七)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西安并愿意就业的,由有关牵头单位及用人单位协调,予以妥善安排。

(八)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市内公办学校或国际学校就读,由市教育局协调,优先办理其入、转学手续。引进人才子女参加各类招生入学考试的,依照招生考试管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其他。引进人才享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考察、疗养、咨询等活动的权利。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三)第五章至第六章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投入。市财政足额保证人才引进工作的各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

(一)"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引进人才的配套资助,"市级引进人才"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引进人才的评审、服务、宣传、表彰和管理;

(三)"5211计划"工作机构建设、服务机构建设、引进人才渠道建设,以及各项重大活动开展;

(四)"5211计划"实施中其他工作经费。
资助所需经费,属于"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的,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引进人才数量和资助标准,在中央和陕西省给予资助的同时,向市财政申报;属于"市级引进人才"的,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引进人才数量和资助标准,向市财政申报。有关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财政专门申报,并统一管理。每年年底,市委人才办将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进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资助,"市级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助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也应酌情给予资金配套支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基地、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符合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基地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办向省委组织部、中组部逐级申报。凡入选国家级和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即列为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条 建立办事窗口和网上宣传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人才岗位需求信息、政策咨询、与用人单位接洽、代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事项。市级办事窗口和网上宣传服务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牵头单位和开发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其引进人才窗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引进人才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优秀人才动态,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驻海外的高层次人才联络站点。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来西安工作服务牵线搭桥。

第二十二条 我市引进的符合"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作为西安市特聘专家,由市委组织部直接联系和管理,享受与西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同等的医疗保健、考察疗养、学术交流、决策咨询等权利。"市级引进人才"列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联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各引进人才牵头单位,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人才相关信息,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不断优化和完善评价与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弹性考核制度。评价考核工作由牵头单位会同用人单位于每年年底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引进人才应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引进人才的期权、股权、企业年金、特聘岗位津贴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办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积极推出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十七条 我市2006年以来已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有关部门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5211计划",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摘自: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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