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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2012年10月13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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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更广泛地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实现学校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成立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工程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人才工程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事物。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办、计财处、人力资源处、人才工程办公室、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后勤处、房地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紧紧围绕我校建设综合性、开放式、研究型国内一流大学的目标,重点引进海内外45周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和院士、国家特聘专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知名学者及高层次人才所带领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学校统筹规划,学院(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履行工作职责。
                (二)突出重点。围绕我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优先发展学科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
                (三)重在使用。依托学校学科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作用。
                (四)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加强统筹、学院主责、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规划、目标,研究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配套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负责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推荐高层次人才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忠诚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身体健康,并愿意为湖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知名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教学名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
                (三)海外著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企业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者(或相当职务者);
                (四)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主持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
        第十一条 人才工程办公室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拟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 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利用校际合作、学术交流、师生传承等渠道物色拟引进人选,向学校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直接向人才工程办公室自荐。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的学术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人才工程办公室负责与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洽谈并拟定来校工作合同,经学校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后,通知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良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生活待遇,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聘任相应的学术职务。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处和学院(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薪酬、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机制,凝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学院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紧密联系。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后,应按工作合同履行职责,学校按与其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海外教授团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由海外多名教授分时段来校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团组每年到岗时间必须达到九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才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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