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山西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一、岗位设置
特聘教授岗位在我省高等学校的国家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及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和急需的能源电力、机械制造、资源环境、绿色农业、制药工程、信息科学、电子技术、生命科学等领域设置。五年内面向国内外招聘一些特聘教授,聘期不低于三年。
已有两院院士或“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领衔的学科和研究基地一般不设特聘教授岗位。
二、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内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努力进入山西省和教育部创新团队。
三、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心为山西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在省外和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四、聘任程序
省教育厅公布特聘教授岗位名单,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公布的岗位进行申报并根据核定设置的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5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教育厅公布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经审定后,高校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
五、支持方式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山西省政府为特聘教授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为100—20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为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为20—50万元。
省教育厅为特聘教授提供奖金,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高等学校为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考核管理
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聘任、管理工作。高等学校对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通过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进行评估考核,在聘期结束后将考核报告送省教育厅备案。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省教育厅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撤消其特聘教授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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