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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2012年10月11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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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4] 24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 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允许其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入股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约定。鼓励优秀人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成果,并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投产5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当年净收入中提取20%以上的收入作为个人收益或由双方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七条 对自愿来晋但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办理落户等手续,并纳入山西人才库,两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第八条 设立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生活补助、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等。
  (一)对引进到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承担省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院校科研任务的优秀人才,根据所承担项目情况,从专项资金中为该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承担的项目补助100—20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的项目补助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项目补助20—50万元。
市以下(含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优秀人才长期从事科研活动,同级政府可参照上述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当地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从省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对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从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二)对引进到山西长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资助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安家费。对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资助一定的安家费。
  (三)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补助每人每月3000元和1000元岗位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岗位实际补助岗位津贴。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专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体检和休假考察,所需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五)设立“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对来晋3年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六)对我省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引智项目资金匹配比例的要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省引智项目经费及外国专家来晋工作的国际旅费。
  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本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和人才开发工作。
  本条(三)至(五)款的规定适用于山西现有同类人才。
  第九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在其他省(区、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予以承认,并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省里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进入创业园(区)的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专利或其他技术成果形式投资的,其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才引智工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组要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经常听取引进的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第十二条 创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对引进的优秀人才,不论是否正式调入,在晋工作期间均可参加科技成果奖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突出贡献专家评选、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也可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组织在国(境)内外工作的山西籍专家、学者回省考察,开展对口交流合作,鼓励他们为山西的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优秀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尊重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他们引进优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经费可列入成本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山西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山西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一、岗位设置
特聘教授岗位在我省高等学校的国家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及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和急需的能源电力、机械制造、资源环境、绿色农业、制药工程、信息科学、电子技术、生命科学等领域设置。五年内面向国内外招聘一些特聘教授,聘期不低于三年。
已有两院院士或“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领衔的学科和研究基地一般不设特聘教授岗位。
二、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内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努力进入山西省和教育部创新团队。
三、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心为山西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在省外和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四、聘任程序
省教育厅公布特聘教授岗位名单,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公布的岗位进行申报并根据核定设置的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5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教育厅公布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经审定后,高校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
五、支持方式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山西省政府为特聘教授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为100—20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为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为20—50万元。
省教育厅为特聘教授提供奖金,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高等学校为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考核管理
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聘任、管理工作。高等学校对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通过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进行评估考核,在聘期结束后将考核报告送省教育厅备案。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省教育厅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撤消其特聘教授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附件2:      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
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
 
为了培养和支持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为我省高校产生新的院士和冲击国家、教育部创新团队奠定基础,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
一、遴选范围和数量
在普通高等学校的全职中青年教师中遴选,今后五年内将重点支持20名左右拔尖创新人才和10个优秀创新团队,每年重点支持5名左右拔尖创新人才和3个左右优秀创新团队。
二、基本条件
(一)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治学严谨,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献身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全职工作的专家、教授和研究员。
3、学术造诣精深,在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成就或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础首席带头人。
(2))2003年以来以我省高等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国家“863”、“973”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3)以我省高等学校为第一单位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
(4)近年来以我省高等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奖的第一获奖人。
(5)有发明专利并在近5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学校创造纯收入500万元以上者。
(二)、优秀创新团队的条件
1、以国家、教育部、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国家、省重点学科为依托,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2、团队的学术带头人是在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的院士、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奖第一完成人或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
3、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对科学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是围绕我省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在能源电力、机械制造、资源环境、绿色农业、生命科学、制药工程、信息科学、电子技术等领域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
4、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在本校教学科研第一线通过长期合作形成研究集体(8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研究人员),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团结协作、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有明显创新潜力的中青年学术群体。
三、遴选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当年4月30日前。
(二)遴选程序:个人或研究团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推荐表》或《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推荐表》,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名单公示1个月,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四、支持政策
(一)省教育厅对中青年拔尖人才资助20万元科研课题启动专项经费,对优秀创新团队资助50万元科研设备经费。
(二)高等学校应给予1:1配套经费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加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和教育部科研项目。
(四)优先支持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成员出国从事学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五、考核管理
1、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遴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实施。
2、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的一个月内,分别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研究计划》、《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3、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在资助期满后,要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资助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委派专家组对其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成果突出,发展潜力大的团队将继续资助。
4、高等学校对获得资助和配套的经费应该单独建帐,由获得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高等学校单独编制《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资助经费决算表》、《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5、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在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项目资助”、“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项目资助”字样。
6、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以及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所在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消资助。
7、高等学校应加强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跟踪管理和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附件3:
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办法
 
为了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实现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办法”。
一、遴选范围和规模
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各学科中校级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中遴选。五年内将重点支持、培育100名左右青年学术带头人,每年择优重点支持20名左右。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有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献身的精神。
2、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3、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从事科技开发及成果推广的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5、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推广及产业化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学术、科学研究方向有特色,近5年内省、部科技奖、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现主持一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近5年内省、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是主编有国家“十五”规划的本学科主干课程教材。
(3)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的Ⅲ区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是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第一承担人并有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被SCI收录。
(4)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的学科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SCI》、《AHCI》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科主学报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二级学科主学报上发表5篇论文。
(5)国家和省的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第一负责人并在国内一级学科主学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或在二级学科主学报上发表3篇论文。
(6)近5年内获得4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至少有一项通过转让或转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7)近5年内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是省级以上的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在围绕山西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学校创造纯收入100万元以上。
(8)有重要科技成果并在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方面工作突出,为山西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近5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推广为学校创造纯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遴选时间和程序
1、申报时间:当年4月30日前。
2、遴选程序:青年学术带头人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凡符合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遴选,申请人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推荐表》,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名单公示1个月,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四、 支持政策
1、教育厅对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期限为三年,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10万元、社会科学5万元的科研课题专项经费。资助期满后有重大成果并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将在“山西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给予持续资助。
2、高等学校给予1:1配套经费共同支持。
3、对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入选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在专项建设经费中优先安排科研设备经费。
4、优先推荐参加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和教育部科研项目。
5、在省教育厅派出国留学计划中,优先支持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五、 考核管理
1、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实施。
2、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在正式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科研计划》,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3、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在资助期满后,要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4、高等学校对获得的资助和配套经费应该单独建帐,由获得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高等学校单独编制《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5、“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在获得资助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资助”字样。
6、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以及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所在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消资助。
7、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资助者的考核和管理,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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