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苏委知[200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和《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和《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10月8日
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提高全省科技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能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学技术带头人,为实现我省21世纪初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奠定高层次人才基础。 第三条 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目标是:到2005年,重点培养出30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并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杰出专家;300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3000名在省内各学科、行业成就突出,具有一定声望的科学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单位)、集体经济单位、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六条 30名杰出专家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其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60%;300名国内高级专家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60%;3000名省内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40岁以下的不少于50%。贡献特别突出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杰出专家培养对象人选: 1、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的系列成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专家所公认,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2、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近五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3、近五年来,在完成国家重大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项目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国内高级专家培养对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2、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3、近五年来,在完成部、省重大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项目、大中型企业关键技术设计、改造和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省内科学技术领域带头人培养对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和市(厅)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2、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五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单位同意。推荐材料须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者)推荐,第二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第三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选,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初步评选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市、省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1]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养 第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省和各市每年要举办1-2期政治理论学习班,组织培养对象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组织他们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对他们进行以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为宗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对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顽强拼博,勇攀高峰。 要主动关心他们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对象,要重点培养,符合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 第三条加强业务培养,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或实践考察。同时,要为培养对象的业务学习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博士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培养基地,加强对培养对象的业务培养;要有计划地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安排出国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从培养对象中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培养对象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他们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研修,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拔出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一批培养对象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 第四条为培养对象创造成才条件。省设立“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主要用于择优、定向资助由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项目。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培养对象从事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省和各地计划、科技、社会科学规划等部门,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应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上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为培养对象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 为培养对象选聘导师。选定的办法可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培养对象所从事的专业,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选定,也可由个人选择,报所在单位审定。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知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国际科学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导师。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国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省内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五条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省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一批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领导,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应重点保证培养对象晋升的岗位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破格评聘。 要积极推荐一批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 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要加大对优秀培养对象的宣传力度,宣传他们勤奋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宣传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提高其社会影响。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和省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第八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 2、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 3、定期报告制度。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九条要关心培养对象的生活,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条要保护培养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 对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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