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系列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并成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后备人选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华之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后备人选培养项目”(以下简称“扬华之星”项目)的评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依靠专家的原则开展,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宁缺勿滥。
第三条 “扬华之星”项目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扬华之星”项目的申报人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扬华之星”项目的申报人 原则上 应为 已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教师,或为从国外引进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六条 “扬华之星”项目的申报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突出的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 已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不属于此计划资助范围。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办法
第八条 “扬华之星”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2 、申请人所在 院(系、中心)或三位具有正高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
第九条 “扬华之星”项目的遴选程序为:
1 、人事处会同科技处及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 、人事处组织三名校外同行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匿名评审;
3 、人事处会同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校外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答辩名单;
4 、学术委员会专家对被评审者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及其资助金额;
5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扬华之星”项目获资助者名单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项目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资助期满,达到“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申报条件。
第五章 支持条件
第十二条 “扬华之星”项目的资助期为三年,科研资助总金额为每人 30 万元,分年拨款。第一年划拨资助总额的 40% ,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划拨资助总额的 30% ,从第二年起在前一年考核合格后划拨。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获资助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经费的管理规定。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需对受资助者的工作承担监管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 院(系、中心) 应为受资助者提供良好的办公、科研、实验等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对在资助期内或期满后两年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个人,学校以“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方式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所在院(系、中心)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扬华之星”项目受资助者填写项目任务书,明确三年的总体目标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与受资助者及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签订 项目协议,规定资助期内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扬华之星”项目实行项目任务管理。受资助者每一年期满,须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含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或年度项目进展报告,附上有关科研成果的复印件,由人事处会同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及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其项目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年度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予以资助,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终止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期满后,由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依据项目协议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公示被考核者的业绩和专家委员会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