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文件
中石大京人〔2011〕33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中心):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青年拔尖人才 岗位制度 实施办法 |
发:人事处(2)、归档(2)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实现学校“十二五”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特对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重点学科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中石大京校[2010]1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落实《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若干意见》(中石大京党〔2009〕39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加强青年拔尖人才引进和培养,扩大优秀人才的遴选范围,优化学科生态,培养、造就学科带头人储备队伍,学校决定在原“重点学科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基础上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
第二条所有学科均可设置青年拔尖人才岗位。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并在校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属流动岗位,由学校聘任,聘期内享受青年拔尖人才岗位津贴。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四条青年拔尖人才聘任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到我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
3.外语写作及口语表达水平较高,具有用外语流畅地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4.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5.学术造诣较高,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国内、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本学科领域顶级期刊至少1篇以上,其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获得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认可;
6.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经院长(主任)提名并公示后,如无特殊异议可当然入选。
第三章聘 任
第五条学校通过各种途径面向校内外公布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和招聘条件,并公开招聘。
第六条应聘者向设岗学科所在院系提出应聘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青年拔尖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并附相关经历、业绩证明材料、三年聘期科研工作计划、两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知名专家(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实名推荐表等材料。
第七条院(系、部、中心)向所属学术委员会推荐,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科研经历、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术道德等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需要外聘专家进行审查,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成果、学术发展潜力、学术影响力等进行评议,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出席会议委员同意后确定最终人选,由人事处发文公布。
第九条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颁发聘书。青年拔尖人才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四章待 遇
第十条受聘为青年拔尖人才岗位人员,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在聘期内享受校聘教授四级岗岗位津贴,并获得硕士生导师申请资格。聘期考核优秀者,可获得博士生导师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受聘者可根据受聘岗位申请科研立项,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学校予以专项经费支持。对研究领域属自然科学类的入选者,资助经费人民币10-20万元;对研究领域属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入选者,资助经费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优先并重点支持受聘者申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五章职 责
第十三条受聘为青年拔尖人才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着重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基础研究,聘期内至少以第一负责人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2.提高学术水平,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顶级学术期刊发表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且获得成果不低于所在院系四级岗教授考核要求;
3.注重国际学术交流,聘期内至少出国参加一次本学科顶级的国际学术会议;
4.充分发挥个人潜力,提高学术影响力,力争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拔尖人才按年度填写《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结合受聘人员的聘期科研计划和所在院(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由人事处报经学校批准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青年拔尖人才岗位津贴从校长基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重点学科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中石大京校[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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