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教师学术进修促进与管理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及学校“萃英人才建设计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一)遵循人才成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规律,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重点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优秀群体,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创新能力,培养一批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为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提供支持和保证。
(二)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倡导教师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三)定期参加学术进修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学术进修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面向国内外、在职为主、注重实践、多种形式并举、分期分批选派的原则。
(四)通过各种形式的学术进修,应使我校每一名教师都具有在国内名校学习或在国外研修的经历,具备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二、实施计划
学校每年组织新留校教师进行上岗前培训,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增强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定期选派青年教师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
(一)通过国家留学基金、教育部专项项目、甘肃省“西部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以及我校与国(境)外校际交流等项目,按计划选派教师到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学习、从事博士后工作或开展合作研究。
(二)鼓励尚未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985”高校或学科排名全国前五名)和科研机构的相关学科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三)鼓励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著名大学(学科排名前三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通过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尤其是在本校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的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重要研究机构进修培训。
(五)选派部分教师到国内“985”高校或学科排名全国前五名的高校,或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优势明显的科研机构进行新专业、新课程以及相关实验设备、仪器操作等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支持教师参加学术进修活动。
三、有关待遇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学术进修的教师,在培训期间享受校内工资待遇(津贴按照《兰州大学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二)在国(境)外学术进修且延期回国的教师,自延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待其回校后重新启发。
(三)在职做博士后研究且将工资关系转至做博士后研究单位的教师,停发校内工资,待其回校后重新启发。
(四)各学院要根据教师参加学术进修的实际情况,安排好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
(五)教师在参加学术进修期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其职务聘任与在校人员同等对待。
四、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应提前一年提出本单位教师学术进修的计划,包括参加进修的人数、形式、拟进修的单位、课程或专业方向等,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学校根据总体情况确定各单位教师进修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管理考核
(一)列入学校进修计划的教师,要积极对外进行联系,持对方接受进修的通知到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师学术进修3个月以上者,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学院负责考核。其考核结果和总结报告,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奖惩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参加培训的教师应按进修计划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学校不变更其培训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