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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国内外影响,提高学校的知名度,积极推进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具备的条件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为人师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名誉称号,应当是在学术上知名度较高的大师。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 (二)客座教授应当是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的教授、专家、企业家等。 (三)兼职教授应当是专业知识渊博、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教授、专家,能够承担指导研究生或讲授专业课程的工作任务或协助学校完成某些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条 聘期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聘期为无固定期限;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2年。 第三条 聘请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需要,填写《西华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并附上受聘者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主要论著等材料,交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受聘者的材料进行审查,报校长审批; (三)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四)举行聘请仪式。 第四条 其他 (一)聘请单位应经常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保持联系,并负责组织他们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来校举办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应将活动计划和安排交学校人事处备案。对全校性的学术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学校给予一定的酬金(原则上教授500-1000元,院士1000-2000元)。非全校性的学术报告,由主办学院(直属系)在其行政经费中支付。 (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如承担教学、指导研究生等实质性工作,由聘请学院(直属系)按所承担的工作发放酬金。 (四)国外高级专家的聘请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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