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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15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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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和鼓励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进行短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专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进修专项基金”,每年选派部分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学习。为了提高培训效益,规范选派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 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实际在校工作三年以上,一般优先选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3、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努力工作,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4、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为我校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或学科,申请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和目标。
5、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或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工作须满服务期,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6、原则上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标准,或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经短期培训达到出国外语要求。
7、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8、选派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自学校公布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
第二条、选派程序
1、符合选派条件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申请表》。
2、所在学院对申请人员进行推荐,根据学科梯队建设迫切程度进行排序,上报人事处。
3、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申请人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择优选派。
4、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选派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派出国手续。
第三条、派出国别和期限
1、派出国别及学习进修机构可由学校指定,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选派人员联系,或由选派人员提出并报学校审批。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国家中的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
2、进修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3、出国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学校同时停发工资等一切费用。
第四条、资助经费
1、资助经费包括国外基本生活费和国际旅费(即往返进修地最直接、最经济路段的交通),国内旅费自行解决。
2、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普通访问学者的标准执行,但总额最高平均每月不超过7千元。
3、支付形式: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第五条、选派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选派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标准保留其在国内的工资待遇,校内津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选派人员应有明确具体的进修计划,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进修工作。选派人员进修结束时,应要求并获得进修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在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国外学习的书面总结,并就学习内容举行学术报告。
3、选派人员在国(境)外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进修专项基金”资助字样。
4、选派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新增服务期限。其中出国期限3个月及以下者,增加服务期二年;出国期限3个月以上不超过半年者,增加服务期三年;出国期限半年以上者,增加服务期五年。
第六条、选派人员管理
1、派出人员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协议书》。
2、学校对派出人员实行保证金制度,并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保证金办法执行。
3、选派人员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按违约处理。除按比例退还学校资助出国(境)学习进修的所有费用及出国(境)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津补贴等,还须交纳缺期违约金500/月。
4、选派人员须有校内在职职工1~2名担保人。进修期限6个月及以下的,担保人担保总金额为四万元,6个月以上的担保总金额为八万元。如选派人员原服务期未满,则按相应比例增加担保金。选派人员如违约不归,学校将其保证金全部扣留并追究担保人经济责任。
第七条  附则
    除以上规定的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进修专项基金”资助的优秀教师出国进修项目外,我校与国外友好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的教师培训和交流项目,以及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经费的教师出国(境)进修项目,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方式和出国(境)期间按相应项目的要求执行,推荐审批程序和派出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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