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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2011年11月30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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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 [2007]  107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
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经2007年6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7年7月11日                
印140份
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大力增强我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
第二条  培养计划是我校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其目标是从2007年起,以择优支持方式分批选拔30名左右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予以资助,同时也为落实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黑龙江省“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奠定基础。
第三条  培养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采取滚动式遴选,七年为一周期,动态管理,每年评审一次,初次遴选每次10名左右,二次和三次遴选按前次名额的50%掌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获初次资助者,在资助期满后应达到该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并在学校有较高的知名度;获二次资助者,在资助期满后应达到该学科省级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并在省内的相关学科有较高的知名度;获第三次资助者,在资助期满后学术上应达到该学科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的水平,在国内或东北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初次遴选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限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本计划支持的初次遴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校内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
5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7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以申报年度的6月30日前为限)。
第七条  初次遴选论文要求(近3年)
1、自然科学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或被《工程索引》(EI)收录(要求刊物发表),或者有2篇被《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
2、社会科学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或2篇被《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要求刊物发表)。
3、艺术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
第八条  初次遴选教学要求
近两年有本科教学工作经历,教学态度认真,效果优良,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第九条  初次遴选科研成果要求(以下必须具其一)
1、近三年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本人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本人名次为前二名),或主持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3、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三章  二次遴选论文及科研成果条件
第十条  第一期资助完成后连续参加二次遴选者的年龄不作要求;除论文、科研成果外其它方面的要求参照初次遴选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已参加二次遴选未获资助者,不得再参加遴选。
第十一条  二次遴选论文要求(近5年)
1、自然科学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或被《工程索引》(EI)收录(要求刊物发表),或者4篇被《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
2、社会科学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或4篇被《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要求刊物发表)。
3、艺术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
上述论文至少有一半为近两年发表。
第十二条  二次遴选科研成果要求(以下必具其一)
1、近两年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本人名次为前2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主持),或新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近两年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前5名),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主持),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前3名),或者有经验收的省级基金项目(主持);
3、近两年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四章  三次遴选论文及科研成果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期资助完成后连续参加第三次遴选者的年龄不作要求;除论文、科研成果外其它方面的要求参照初次遴选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已参加过第三次遴选未获资助者,不得再参加遴选。
第十四条  三次遴选论文要求(近5年)
1、自然科学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3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或被《工程索引》(EI)收录(要求刊物发表),或者6篇被《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
2、社会科学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3篇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或6篇被《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要求刊物发表)。
3、艺术类及相近学科类,以我校名义发表的并且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3篇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
上述论文至少有一半为近两年发表。
第十五条  三次遴选科研成果要求(以下必具其一)
1、近两年新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近两年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前3名),或者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且为本人主持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者有新主持的省(部)级重点项目;
3、近两年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五章  申报与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院部按硕士点学科实行限额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学科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同时确定指导教师(必须是该学科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负责资助期内必要的指导工作。学校组织专门评审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同时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助期限与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的资助期限不超过7年,初次遴选培养期为3年期。二次和三次遴选培养期均为2年;每一个资助期资助经费额度,自然科学类为3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1.5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按年度核拨。
第七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以及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可能为其创造条件,为受资助者创造一种宽松的科学研究氛围。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科审定后于6月30日前向人事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资助期结束的后一个月内(7月份),获资助者要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科审核后报送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资助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将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报送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培养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特殊情况不标注的,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四条  凡入选“培养计划”并获资助者,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资助期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一线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获资助者,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终止或撤销资助,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关院部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学校对受资助者实行动态管理,受资助者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由指导教师负责直接向学校人事处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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