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增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领作用,决定在全市实施“黄鹤英才计划”。
第二条 “黄鹤英才计划”是指依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风景旅游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新港、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等城市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有重点地引进和培养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领军人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2010-2015年的目标为:引进和培养100名左右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重点围绕武汉支柱产业调整振兴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符合武汉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对象主要包括:
(一)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武汉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二)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中担任(或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公共研发平台首席科学家,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为入选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为入选人员在汉领办、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择优给予创业扶持资金。对入选的领军人才,按项目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按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设立专项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对入选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入选人员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为入选人员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则按其投资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三)为入选人员在汉创业活动提供贷款贴息扶持,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度利息额25%的贷款贴息。其中对领军人才的贴息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达50万元。对入选人员贷款形成损失的,给予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最终损失金额30%的风险补偿。
(四)支持入选人员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对入选人员为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和外国专利授权的,为创作人(注册人、著作权人)获得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均给予资助。
第五条 为入选人员在汉创新创业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平台:
(一)对入选人员新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租用面积100㎡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最高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入选人员或与入选人员联合从事项目研发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优先支持入选人员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对作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领军人才人选,直接作为“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候选人。
(四)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搭建事业平台。主要依托开发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立一批高水平岗位平台,依托重大项目建设一批高技术项目平台,依托留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搭建一批高效率孵化平台,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
第六条 对入选人员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包括以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鼓励入选人员创办的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税贡献大的给予一定奖励。允许入选人员以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纳入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领军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聘用再逐步消化。入选的领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延退手续。
第八条 积极推荐入选的领军人才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作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入选人员,直接作为“武汉杰出人才奖” 候选人。入选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选拔,或申报享受相关荣誉称号,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第九条 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入选人员不受岗位职数和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及评审时限的限制,依其能力和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为入选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一)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建立精英社区,为入选人员集中提供高品质住房。鼓励区(含开发区,下同)、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为入选人员建设高端人才公寓或公用租赁房,用人单位3年内给予入选人员住房租金补贴。
(二)以政府回购等方式腾退沿江片和旧城风貌区历史建筑,建设名人楼,供来汉创新创业的世界顶尖人才免费居住。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入选人员,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入选的领军人才可享受50万元的购房补助,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一条 对需要安排就业的领军人才配偶,由所在区和用人单位负责;对暂时无法安排就业的,一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入选人员子女入园、入中小学,可选择公办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的教育补贴。
第十三条 入选人员可在市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享受优先优质医疗服务。用人单位要帮助未参保的入选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鼓励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为入选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院与境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汉就医。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建立人才引进奖励制度,根据引才实效,对作用突出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认定一批规模大、业绩好、社会诚信度高的专业化人才中介机构,作为我市实施“黄鹤英才计划”的合作单位,共同致力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五条 搭建国际化的引才引智服务平台。通过国内外组团招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武汉行”等活动,建立高端人才智力引进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建立引才工作联络站。依托市、区政务中心、人才市场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为入选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代办居住居留、签证办理、户口转迁、工商注册等手续。实施“人才项目专人服务计划”,为入选人员配备行政助手,帮助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推行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才方式,鼓励入选人员通过兼职工作、合作开发、咨询顾问、学术交流等形式来汉服务或创业。在全市积极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来汉创新创业的入选人员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分别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黄鹤英才计划”的实施和工作运行。对入选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给予的创业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各占一半的比例分担。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不另补贴。
完善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具有发展潜力、有望成为高层次人才或领军人才的人员从事创新活动给予小额资金扶持。
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工作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通过项目开展、事业发展凝聚人才、引进人才。
第十八条 明确申报的受理主体。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申报。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评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组织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工作考核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库,明确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实行评审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实施“黄鹤英才计划”的相关工作纳入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
第二十条 成立武汉市实施“黄鹤英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黄鹤英才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黄鹤英才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