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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2011年10月20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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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闽委办〔2010〕2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4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  

  (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  

  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来闽创业或引进后每年在闽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省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下列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申请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条规定执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五)第1条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4.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2.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4.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7.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八)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九)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3.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引进人才程序  

  (十)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符合条件的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洽谈。鼓励国际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络,鼓励侨属侨眷和留学生国内亲属推荐、引荐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邀请华人华侨、国内专家学者来闽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o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加强人才项目对接;在引进人才需求目录之外的急需人才,引进人才单位也可洽谈对接;  

  3.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委(组)研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国家级专家、海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5.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6.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和落实特殊政策。  

  (十一)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创新团队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采取自荐等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五、条件保障与服务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聚集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十三)引进人才的服务管理:  

  1.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3.授予引进人才"海西学者"称号,聘为省委、省政府咨询专家和特聘专家;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5.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6.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规定的相关待遇;  

  7.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国内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在闽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构建海西人才资源支撑体系,建设高水平的人才载体和创新团队,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省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坚持创新驱动和项目带动,通过"6o18"项目、技术、资金、人才集聚效应,引导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人才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2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并依托这些高地,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200名技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形成50个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建成100个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学研创新平台。  

  二、对象条件  

  (四)范围对象。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  

  (五)申报条件:  

  1.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的创新成果;  

  2.团队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团结协作氛围浓厚。  

  3.以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为主体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六)在每个产业人才高地选拔确认1名领军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省财政每年资助50名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以自主选题、自选导师、自选机构的形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每年资助3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福光基金和富闽基金把产业人才高地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纳入基金的培训项目。大力培养技术创新、自主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八)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面向海内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除产业人才高地按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创新岗位每年10万元科研津贴。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不占事业单位编制。  

  (九)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闽创办或与我省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初创期省政府给予500-1000万元资金支持(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50%);优先保障选址用地,免缴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占用耕地的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交。研发机构和企业区域总部进口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等,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其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6o18"产学研创新平台优先推介转化。  

  (十)支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申报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获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产业人才高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当地财政给予建站补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人员一定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从产业人才高地博士后站点出站并留闽工作或创业的省外、海外博士,享受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到我省企业工作满5年(含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十一)以闽台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创意、食品和农业等产业对接合作为重点,以产业对接集中区、专业园区、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为载体,积极推进闽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省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十二)以产学研结合为主要方式,引导和鼓励校、所、地、企四方合作。以科研项目和技术、产品研发为载体,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或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高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产业人才高地企业创新创业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十三)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产业人才高地聘请外国专家,可一次性签发2~3年期限的外国专家证。  

  (十四)鼓励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产业人才高地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十五)产业人才高地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为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实行政府专项投保。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其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四、申报程序  

  (十七)申报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对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2、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或本部门推荐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3、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组织管理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产业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突出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十九)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管理(包括资金投入)以所在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省财政厅把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对产业人才高地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括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的落实工作。当地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给予配套支持。  

  (二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批,逐步推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实行考核评估与资助挂钩的机制,对入选满3年的产业人才高地,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对高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授予"海西产业人才示范高地"称号,继续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加快培养创业创新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推动海西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创业英才(以下简称"创业英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业绩显著,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二)创业英才选拔培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能力、突出业绩,面向产业一线,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创业英才创业创新,把企业做强做大。  

  (三)创业英才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二、对象条件  

  (四)创业英才主要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设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在企业服务、行政关系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中推选。  

  (五)创业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初步实现成果产业化,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业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业创新团队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内实现利润持续快速增长,万元增加值能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效率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企业技术骨干;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参与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组织并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成功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措施  

  (六)省政府设立创业英才专项奖励资金,每人奖励8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当地财政应提供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七)支持创业英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产业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对创业英才优先安排。创业英才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八)政府为主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不营利为标准向创业英才开放,提供服务。优先支持创业英才领衔的研发平台申报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按规定予以相应扶持。  

  (九)创业英才所在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十)对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等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  

  (十一)创业英才所在企业研发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开展国(境)外商标注册。侨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资源优势和桥梁作用,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收购品牌,拓展市场。  

  (十二)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创业英才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评估予以积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的贷款服务。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持有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四)创业英才在培养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十五)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限价住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创业英才的住房问题。  

  (十六)创业英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纳入福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人选评审,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秀人才人选。  

  (十七)加强以创业英才为核心的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聘请院士、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知名企业家及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指导和咨询。  

  (十八)优先支持创业英才申报国家和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十九)资助创业英才到海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支持创业英才与台湾地区人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推动与台湾地区科技园区、企业等紧密合作。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举办创业英才与台湾同业公会对接洽谈活动,组织创业英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十)创业英才申报评审职称,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坚持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对业绩突出的,破格评审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十一)公安、外事、人事、对台等部门为创业英才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有效为创业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许可等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创业英才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视需要安排随团出国(境)考察学习,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拓展国际视野。  

  四、推荐程序  

  (二十三)推荐创业英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等形式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海西创业英才申报表》,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2.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3.公示之后,将入选对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证书。  

  五、管理服务  

  (二十四)创业英才的培养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创业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3年。培养期内,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其创业创新工作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有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培养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下一周期的选拔依据。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创业英才的培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他们创业创新。  

  (二十六)省委、省政府每3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英才给予表彰奖励,授予"海西学者"称号。  

  (二十七)对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创业创新活动或调离本省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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