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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0月19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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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做好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广委发〔2000〕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的单位范围,包括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各种隶属关系(含中央、省在广单位),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的学科、专业范围,包括全市专业技术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药业、冶金、农产品加工等专业领域。
    第五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认定管理对象限于在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保持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并在该范围内起着学术技术指导、把关和决策作用。
    (三)身体健康。
    (四)学术和技术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 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其学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市领先地位。
    2、在技术应用开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 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健性的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地位,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市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三项以上的主研人员。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 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4、在教育教学方面,有重大成果, 对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有重大改革创新,经国家、省(部)、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国家或省(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国或全省、全市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良好。
    5、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对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或研究成果现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市领先地位,在同行中享有盛誉。
    6、是我市某一学科、 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在我市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国家、省(部)、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认定数量和程序?

    第七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认定,认定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专业为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认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认定。
    第九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县(区)、市级部门或中央省属在广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推荐人选应填写《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推荐表》。
    第十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必须经过同行专家认定。对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人选的评议和认定,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经专家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人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由市人事局会同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方向,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在本职岗位发挥带头作用;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积极培养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及年轻专业技术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和科技咨询工作;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政府颁发《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二)在认定管理期间,每月发给100元津贴,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人事局代发。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四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算)。管理期满后,仍属于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认定管理范围,并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成就的,可再次推荐认定。
    第十六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县区或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作用,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对管理期限内的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各县(区)、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实行定期考核,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骗取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管理期间考核不合格。对应取消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提请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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