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委办〔2009〕176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努力为促进广元灾后恢复重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研究生是指愿意在广元工作、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接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根据广元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实施资源转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引进广元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研究生(含海外研究生)。
第四条 引进研究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虑引进对象的业务素质、潜在能力,也要注重其政治表现和道德情操。
第五条 引进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年龄在 35岁以下(含35岁),博士学位研究生年龄在 40岁以下(含40岁)。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六条 引进研究生主要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确定人选,以招聘等形式接纳。
第七条 引进研究生工作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由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引进研究生计划及职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汇总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发布公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各县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工作。每年3月初和9月初统一发布引进研究生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三)组织报名。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组织召开洽谈会、报名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四)考核招聘。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组织考核,安排体检,考察聘用,签订合同。
第八条 引进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后,同级财政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8万元、博士研究生1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用,先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发给引进的研究生本人。在广工作期间硕士研究生享受每月200元、博士研究生享受每月800元的“优秀人才政府激励岗位奖”。
(二)对引进到事业单位的研究生,解决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
(三)引进的新参加工作的研究生,根据学历分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符合破格晋升职务条件的,经考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破格晋升职务。
(五)引进到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研究生,其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予以聘任。
(六)引进研究生的配偶愿意来广元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落实其工作单位,协调解决好住房、落户及子女入学等问题。
(七)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在学术技术岗位工作并有课题研究的,可以每年有一次在国内从事学术交流、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的机会,用人单位提供经费和条件。
(九)企业引进的研究生,可以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十)对引进到我市重大产业、高科技龙头企业工作,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
第九条 引进研究生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财政建立引进人才安家补助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安家补助资金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政府领导批准。其中企业引进研究生,其安家补助费数额由同级财政给予30%补助。
(二)提供编制保障。对暂无空缺编制的事业单位引进的研究生及其安排的配偶,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编委提供全市引进研究生及安置配偶的具体工作单位情况,市编委直接增加事业编制,专项用于解决引进研究生及配偶编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引进研究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经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四)强化督促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引进研究生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把落实引进研究生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用人单位对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研究生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有效防止人才闲置浪费人才资源的情况。
第十条 引进研究生的考核与管理:
(一)所有引进研究生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少于5年,并将合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在服务期内,引进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广元,若须离开的,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安家费。
(三)引进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引进职位时,应根据引进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引进的研究生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
具有用人自主权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引进研究生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研究生享受的实际待遇可以有更多优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