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校人〔2013〕61号
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领导,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所在学院直接管理与合作导师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博管会的职责为:
(一)审批各流动站的发展建设规划,审定博士后的管理办法,协调全校各相关部门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二)审定各学术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审批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延期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及退站处理报告;
(四)审定博士后的经费及相关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 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是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在校博管会的指导下修订与完善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新设流动站的申报工作;
(三)流动站的建设工作;
(四)协调流动站的评估工作;
(五)制定本校每年招收博士后的计划,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报;
(六)审核和报批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延期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办理进、出站及退站手续;
(七)监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在站博士后工资、社会保险和津贴的发放工作;
(九)协助博士后解决子女的入学和入托问题;
(十)审核和报批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出境)参加学术活动的申请;
(十一)协助设站学院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与企业工作站的联系,做好企业博士后的招收工作;
(十三)受理博士后出站时高级职务任职水平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工作小组由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合作导师代表等至少5人组成;跨校内两个及以上二级单位的设站学科,其工作小组的组成由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任组长,其他学院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流动站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合作导师代表等至少5人组成。各博士后工作小组配备1名博士后工作联系人(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及流动站职责为:
(一)负责本学院每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含人数、专业方向、合作导师等)的确定;
(二)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接受意向;
(三)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博士后进站后,所在流动站学术考评委员会应组织专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考评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对博士后进行开题、中期考核、期满出站等学术考评工作。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基金、流动站发展基金及流动站活动经费等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博士后科研基金及其它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参加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国际学术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博士后科研设备的采购及管理;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安排及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的常住户口及其配偶、子女的临时户口等;
(七)档案馆负责博士后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学科博士后包括由外单位委托或定向培养的,且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二)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基地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九条 博士后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除本校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外,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跨学科申请做博士后;
(四)我校培养的在职博士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进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凡设站一级学科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凡申请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流动站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申请进站流程图》准备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时间
申请进站时间原则上不作限制,随时均可申请。
第四章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身份
(一)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二)博士后进站后,学校发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凭证,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
(一)凡已获批准录取为博士后的人员,凭进站通知书、身份证到学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
(二)博士后实行协议管理,博士后进站后两周内需与所在流动站签订 《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书》,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科研课题内容、目标要求、知识产权;协议书一式三份,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及学校人事处各一份。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
(一)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所在流动站学术考评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就博士后工作业绩、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人事处存档。
(二)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限期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要求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出站考核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前与学校签订的《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中规定的研究内容,方可申请出站。
(二)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1个月前,做好出站准备工作,提交工作总结及《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格式参照博士毕业论文要求)。
(三)博士后向所在流动站申请考评,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考评申请表》,接受流动站的出站考核。
(四)博士后所属流动站的学术考评委员会在博士后离站时,对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研究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定,并提出是否允许其按期出站的意见。
(五)博士后出站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人事处、本人所在流动站及各有关单位办理出站手续。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后,学校办理博士后证书。
(六)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1份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1份原件;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1份原件;
4.《接受单位意见表》,1份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获得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的,需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1份原件;
7.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2份原件。
8.收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出站批文并办理完全部离校手续、结清全部费用后,发放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办理人事档案手续。
第十七条 提前出站、延期与退站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若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学院同意,按出站程序办理。
(三)博士后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工作,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在不增加经费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超过延长期限而不能出站者,学校按自动退站处理。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形应予退站者。
(五)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以后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博士后在离开学校前,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与其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论著等第一署名单位均应署“西南交通大学”。
第五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四川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以及学校自筹经费等。
第二十条 博士后因故被退站,已划拨给本人的日常经费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结余的日常经费作为流动站的发展基金和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科研条件的改善及设备添置。为此需流动站提出使用意见,报校博管会审批开支。用日常经费所购设备,需按规定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费及管理费,人事处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博士后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四川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四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为10万元/2年,由工资、日常公用经费和博士后津贴三部分组成(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或者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博士后工资从博士后报到的当月起享受,满24个月后不再享受;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的工资和福利等经费开支不再由学校开支。日常公用经费从博士后报到当月起按年划拨到博士后本人的经费卡上,直至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为止。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相关待遇,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为1万元/2年;企业博士后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我校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等相关福利待遇,从博士后本人的日常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租住博士后公寓。具体管理办法见《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为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配备电脑(含打印机)、电话、网络等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应为博士后提供可能的科研设备。凡提供给博士后的科研设备、设施均属学校资产,博士后离站时均须全部退还学校。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安置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成都市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落成都市临时户口。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聘用到西南交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其在专职科研岗的相关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重大成绩者,可不受资历的限制,原则上在出站前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执行我校当年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在站期间不得连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由其流动站所在单位(按合作导师的归属单位)的基层评审组进行初评,然后报校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三条 凡在站期间未与原单位结清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博士后,原则上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后必须与原单位结清人事、工资关系,或虽未结清、但原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我校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章 博士后的短期出国(出境)学术交流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申请短期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同意,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需先向所在流动站提出申请,再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获同意后,归口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事宜。
第三十六条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则按退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以后,凡符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和范围的,均可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办法和资助金的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属研究工作必须且用资助金购置的资产,博士后按期出站后均可由博士后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继续使用。但须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资产,其结余资助金收回中国博士后基金会,用资助金所购资产收归博士后所在流动站所有。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被做退站处理;
(二)所购置的设备是用资助金和其他经费合在一起购买;
(三)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属整个装置的配套部分。
第四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每年须向所在流动站学术考评委员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书面报告。每笔资助金使用完毕,必须向校博管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提交研究工作和资助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四十一条 资助金由计划财务处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
2013年12月20日
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