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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注意事项:跳槽切勿触碰的禁忌
2011年10月9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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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找到新工作,缘何却被“老东家”告上法庭?为什么有的人竟还由此惹上牢狱之灾?

  案例:跳槽被索赔巨款

  小陈是本市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三年多后辞职,很快应聘到另一家进出口公司做业务员。原单位知道后,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违约金30万元。

  原来,小陈在和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充协议,约定小陈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同类企业任职。

  跳槽本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但近年来,由跳槽引发的官司却层出不穷。尽管有的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有的是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案由,但核心问题均是原单位认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客户资料等被跳槽者带到了新单位。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方某原是湖北省一家企业的高级工程师,曾被派往国外考察学习公司核心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由于公司机构改组,她任经理的部门被撤销,萌生了辞职的念头。辞职后,她来到本市某公司任技术部部长,在产品开发中使用了原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设计技术,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原公司发现后报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才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外国的一些技术在各个国有企业之间是共享的,不存在独占垄断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开始出现,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得以凸显。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确立了我国对商业秘密,包括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第一次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就是说,从那时开始,跳槽时从原单位“带走”图纸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使这些图纸是跳槽者本人设计的,由于是职务行为,所有权也归原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佑海说,商业秘密的构成是有条件的。认定跳槽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可以说,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的一个关键要件。
 
  孙佑海说,近年来,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跳槽情况早已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平时对于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在发现被跳槽者占用后试图寻求法律保护,但由于不曾采取保护措施,法院难以认定其所称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因而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保护。

  << 核心提示

  跳槽本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但近年来,由跳槽引发的官司却层出不穷。

  << 焦点词语

  竞业限制: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原单位对相关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竞业限制只能限制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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